(說明:《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應當依法依規接受審計監督。經濟責任審計應當堅持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對重點地區(部門、單位)、關鍵崗位的領導干部任期內至少審計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