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92 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的制定原則和程序是什么?
《規定》要求經濟責任審計應當有計劃地進行,要根據干部管理監督需要和審計資源等實際情況,對審計對象實行分類管理,科學制定經濟責任審計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應當加強經濟責任審計與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等其他審計的統籌協調,科學配置審計資源,創新審計組織管理。
年度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計劃制定程序是: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商同級組織部門提出審計計劃安排,組織部門提出領導干部年度審計建議名單,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征求同級紀檢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意見后納入審計機關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提交審計委員會審議決定;對屬于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主管部門管理的領導干部進行審計的,由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商主管部門提出審計建議名單,納入審計機關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提交審計委員會審議決定。審計項目計劃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調整或者終止的,按規定程序報審計委員會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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