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與金融監管按照不同領域分別進行監管相比,金融審計的綜合性較強,更便于實現跨業穿透和對風險的綜合研判;其次,金融審計具有對金融監管開展再監督的性質,不僅審計金融機構的財務收支、業務經營活動等,還會對金融管理部門履行監管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第三,金融審計獨立性較強。審計機關對金融機構的監督職責,是依據《憲法》規定獨立行使的監督權,與金融機構沒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因而更具獨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