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審計的對象主要是金融管理部門、國有及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各類金融機構及其領導人員。隨著審計實踐的發展和審計監督的需要,金融審計的對象在必要時從機構擴展到了金融市場。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金融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金融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落實國家重大政策措施的情況;金融管理部門財務收支、預算執行、決算草案等情況;國有及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各類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包括境外資產的投資、運營和管理情況);上述相關機構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