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審計的對象主要是參與國家財政收支管理及有關經濟活動的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各級財政的預算單位和其他管理分配使用財政資金的單位,主要包括:(1)管理分配使用財政資金的本級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直屬機構,下級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2)負責征收財政收入的稅務、海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3)其他取得財政資金的單位和項目等。
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政府部門管理或其他單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資金,以及相關經濟活動進行全面審計,主要內容包括:(1)財政預算執行及決算草案審計。對各級政府預算執行及決算草案進行審計,主要監督檢查預決算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以及財稅政策執行、政府預算體系建設、重點專項資金管理使用、財政體制運行、政府債務管理等情況,促進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財政關系。(2)部門預算執行及決算草案審計。對各級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的部門預算執行和決算草案進行審計,主要監督檢查部門預決算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重點關注貫徹中央八項規定及實施細則精神、“三公”經費和會議費支出等情況,促進嚴格預算約束,建立全面規范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預算制度。(3)稅收審計。對海關、稅務系統收入征管情況進行審計,主要監督檢查依法征收、稅制改革推進,以及結構調整、科技創新、大眾創業、環境保護等方面稅收優惠政策落實情況及效果,推動清費立稅,完善稅收體系,促進建立稅種科學、結構優化、法律健全、規范公平、征管高效的稅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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