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審計實施主體和審計監督權來源的不同,一般將審計劃分為三大類:國家審計、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三者之間既有區別也有聯系。
三者之間的區別:
——工作目標不同。國家審計的工作目標是服務國家和社會,維護經濟安全,推動全面深化改革,促進依法治國,推進廉政建設,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內部審計的工作目標是服務組織自身發展,促進組織完善治理、實現組織發展目標。社會審計的工作目標是對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發表審計意見。
——工作依據不同。國家審計的工作依據是憲法、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國家審計準則、地方性審計法規和規章等。內部審計機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的依據是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內部審計準則等。社會審計的工作依據主要是注冊會計師法、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等。
——工作權限不同。國家審計的權限由法律法規賦予,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內部審計的權限主要由組織內部規章制度確定,審計權限在一定程度上受本組織管理層制約。社會審計的權限是委托人在協議中承諾或授予的,其權限不具有法定性和強制性。
三者之間的聯系:
——國家審計與內部審計、社會審計之間存在著法定的監督與被監督關系。根據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其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社會審計組織審計的單位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審計機關有權對該社會審計組織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國家審計應當有效運用內部審計成果,實現國家審計與內部審計優勢互補,有效提升審計全覆蓋的質量。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是實現審計全覆蓋的重要力量。內部審計作為單位經濟決策科學化、內部管理規范化、風險防控常態化的重要制度設計和自我約束機制,其工作越有效,單位出現違法違規問題和績效低下問題的可能性就越小,國家審計監督的綜合效能也就越高。
——審計機關可以按規定向社會審計組織購買審計服務。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等規定,審計機關可以有效利用社會審計力量,除涉密項目外,根據審計項目實施需要,可以向社會購買審計服務。(沈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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