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91條規定,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國家審計是由審計機關依法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管理、分配、使用的真實合法效益,以及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和自然資源資產及生態保護責任情況所進行的獨立監督活動。(沈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