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文件
審人發〔2003〕32號
審計署關于印發
《審計署直屬事業單位副職
領導職務聘任制管理辦法》的通知
機關服務局、計算機技術中心、審計科研所、審計干部培訓中心、時代經濟出版社、中國審計報社:
現將《審計署直屬事業單位副職領導職務聘任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審計署直屬事業單位
副職領導職務聘任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強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參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審計署直屬事業單位領導干部正職和主持工作的副職實行任命制。副職領導職務實行聘任制,一次聘期兩年。各單位副司級以上干部總數(含享受副司級以上待遇人員)不得超過署確定的職數。
第三條 聘任條件:
聘任事業單位副職,除具備《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一般應當在中層正職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特別優秀的人才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聘任。
第四條 聘任程序:
(一)在本單位內部組織民主推薦,或者由正職提名推薦并經民主測評。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人選,組織考察,在本單位內部進行公示。民主推薦、考察和公示參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執行。
(二)各單位將擬聘任人員情況報分管署領導同意后,再將有關材料報人事教育司。經研究同意并報署黨組備案后,人事教育司通知各單位辦理聘任手續。首次聘任期間,比照享受副司級干部試用期有關待遇。
第五條 續聘程序:
(一)首次聘任期滿,經聘任單位考核討論,認為被聘者稱職,需要繼續聘任的,報人事教育司進行考察,并報署黨組研究是否確定為副司級干部。
(二)首次聘任期滿,由于某種原因,聘任單位不再聘用的,征求分管署領導意見后,報經人事教育司同意并報署黨組備案,不再享受副司級有關待遇,由聘任單位作出安排。
(三)其他續聘人員,按照第四條有關程序進行。
第六條 解聘程序:
(一)首次聘任期間,根據單位工作需要和個人工作表現,或本人提出申請以及其他原因需要解聘的,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征求分管署領導意見后,報經人事教育司同意并報署黨組備案。解聘后不再享受副司級有關待遇,由聘任單位作出安排。
(二)續聘任期中解聘或期滿后不再續聘的,征求分管署領導意見后,報經人事教育司同意并報署黨組備案。由原聘任單位作出安排,但不得聘任為非領導職務,無特殊情況,享受國家規定的副司級待遇。符合退休條件的可辦理退休手續。
(三)原由署任命的副司級干部(包括非領導職務),任期滿兩年后也按此辦法管理。凡續聘者應聘為實職,否則按照本條第二款處理。
第七條 本辦法由審計署人事教育司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文件
審人發〔2003〕32號
審計署關于印發
《審計署直屬事業單位副職
領導職務聘任制管理辦法》的通知
機關服務局、計算機技術中心、審計科研所、審計干部培訓中心、時代經濟出版社、中國審計報社:
現將《審計署直屬事業單位副職領導職務聘任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審計署直屬事業單位
副職領導職務聘任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強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參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審計署直屬事業單位領導干部正職和主持工作的副職實行任命制。副職領導職務實行聘任制,一次聘期兩年。各單位副司級以上干部總數(含享受副司級以上待遇人員)不得超過署確定的職數。
第三條 聘任條件:
聘任事業單位副職,除具備《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一般應當在中層正職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特別優秀的人才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聘任。
第四條 聘任程序:
(一)在本單位內部組織民主推薦,或者由正職提名推薦并經民主測評。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人選,組織考察,在本單位內部進行公示。民主推薦、考察和公示參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執行。
(二)各單位將擬聘任人員情況報分管署領導同意后,再將有關材料報人事教育司。經研究同意并報署黨組備案后,人事教育司通知各單位辦理聘任手續。首次聘任期間,比照享受副司級干部試用期有關待遇。
第五條 續聘程序:
(一)首次聘任期滿,經聘任單位考核討論,認為被聘者稱職,需要繼續聘任的,報人事教育司進行考察,并報署黨組研究是否確定為副司級干部。
(二)首次聘任期滿,由于某種原因,聘任單位不再聘用的,征求分管署領導意見后,報經人事教育司同意并報署黨組備案,不再享受副司級有關待遇,由聘任單位作出安排。
(三)其他續聘人員,按照第四條有關程序進行。
第六條 解聘程序:
(一)首次聘任期間,根據單位工作需要和個人工作表現,或本人提出申請以及其他原因需要解聘的,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征求分管署領導意見后,報經人事教育司同意并報署黨組備案。解聘后不再享受副司級有關待遇,由聘任單位作出安排。
(二)續聘任期中解聘或期滿后不再續聘的,征求分管署領導意見后,報經人事教育司同意并報署黨組備案。由原聘任單位作出安排,但不得聘任為非領導職務,無特殊情況,享受國家規定的副司級待遇。符合退休條件的可辦理退休手續。
(三)原由署任命的副司級干部(包括非領導職務),任期滿兩年后也按此辦法管理。凡續聘者應聘為實職,否則按照本條第二款處理。
第七條 本辦法由審計署人事教育司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題詞:人事 聘任 管理 辦法 通知
署內分送:署領導(6),辦公廳、人教司(4),存(5)。
審計署辦公廳 2003年5月27日印發
主題詞:人事 聘任 管理 辦法 通知
署內分送:署領導(6),辦公廳、人教司(4),存(5)。
審計署辦公廳 2003年5月2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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