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以來,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不斷加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執行力度,創新完善政府投資項目招投監管工作,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及提升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績效和質量發揮了有效作用。但是,地方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監管工作還存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亟待解決。本文基于近些年的審計實踐,重點分析招投標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原因,進而提出治理地方投資項目招投標問題的具體對策。
一、地方投資項目招投標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存在排斥潛在投標人問題。在招投標中,招標人往往因受決策部門的影響或干預,設置保護本行業及區域內企業的投標條件,不同程度地存在排斥行業及區域外潛在投標人的問題。如某國道改建項目勘察設計并無風景園林工程內容,但項目招標文件卻設定“投標人的設計資質滿足強制性標準得1分,具有風景園林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加3分”,存在可能排斥行業外潛在投標人的行為。
(二)存在圍標串標問題。少數市場參與主體法律意識淡薄,圍標串標等問題還時有發生。如某國道城區段改建項目第11—14標段施工招標中,共有4家公司參與了投標,結果是未參加投標的某建設工程公司施工。審計發現,開標前該公司分別給4家投標公司銀行賬戶劃轉投標保證金55萬元進行圍標,中標后讓其承攬施工。
(三)存在騙取中標問題。少數市場參與主體非法逐利,以虛假資質和業績騙取中標等問題也屢見不鮮。如某大橋建設項目招標中,項目監理公司采取偽造印章、合同和業績等手段騙取中標,其投標資料中涉及偽造印章18枚、監理合同3份和監理項目中標公示文件2份。
(四)存在違反合約問題。少數中標單位不按投標承諾與合同規定派駐項目團隊人員,不按投標承諾與合同規定配置設備與專業器材,以及不按合同規定隨意轉包、分包工程的問題較為突出,造成拖延項目工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甚至導致出現工程質量與工程安全隱患問題。如在某公共設施建設項目中,監理單位投標承諾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等均未到崗,實際到崗的監理人中僅1人有執業資質,因監理單位的業務能力差,導致電纜等關鍵材料進場檢驗流于形式,存在質量與安全隱患。
二、問題形成的主要原因
導致地方投資項目招投標存在以上問題的原因多而復雜,但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相關職能部門執法力度不夠。相關職能部門對投資項目招投標違規違法問題的懲處力度不夠,對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招投標問題處理處罰以罰款為主,觸及違規違法者的經濟利益不深,加之與罰款配合使用的警告、責令限期整改和取消一定時期內參加投標資格等處罰,對違規違法者的打擊和震懾力度不夠,導致不法分子鋌而走險,以身試法。
(二)參建單位相關人員法律意識淡薄。對《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缺乏敬畏之心,履行投資項目招投標程序不嚴格、不到位,客觀上形成了招投標監管的薄弱環節和盲點,給一些不法市場主體圍標串標和以其他違法手段騙取中標行為提供了可乘之機。
(三)缺乏有效的監管聯動機制。相關監管部門溝通銜接不夠,監管信息資源未能充分共享,少數職能部門不同程度地存在監管缺位問題,部分投資項目建設單位主體責任履行不力,未能形成對投資項目招投標監管的強大合力。
(四)對評標監管不夠嚴格?,F階段參與投資項目招投標的評標人員,大多采取從備選庫中抽取的辦法,因受區域專業人才資源的局限,庫中備選人員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修養參差不齊,更有少數評標人員不客觀、公正、公平地履行評標職責,加之缺乏對評標人員工作質量及時、有效的監督約束機制,導致評標質量不能有效保證。
三、治理地方投資項目招投標問題的對策
當前,地方黨委、政府高度重視招投標工作,這是治理投資項目招投標問題的強力支撐。相關職能部門和投資項目參建各方要采取多管齊下的長效監管措施,達到“治已病、防未病”的綜合療效,從根本上加強和規范投資項目招投標監管工作。
(一)進一步創新招投標工作監管方式。地方政府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招投標監管部門的聯動工作機制,聚力推進全流程電子招投標工作,實現監管信息資源平臺共建、共享,切實提升投資項目招投標監管效能。招投標監管部門要緊盯政府重大投資項目、關鍵環節和重點崗位,集中力量精準監管,對招標公告發布、投標資格審查、評標專家遴選、評標定標與合同簽訂等各個關鍵環節監督把關,清除關鍵環節的監督盲點。招標人要嚴格履行主體責任,積極接受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認真復查中標候選人的資質和履約能力,嚴格按照招投標文件簽訂合約。
(二)進一步加大招投標市場整治力度。投資項目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責,進一步加大投資項目招投標工作的監管力度,堅決查辦違紀違法案件,嚴厲打擊弄虛作假、圍標串標和行賄作弊等違法犯罪行為,對嚴重擾亂招投標市場的案件,一律從快、從重查處,讓違紀違法者付出應有代價。行業主管部門要對招投標代理機構、施工和監理公司,以及評標專家等進行嚴格清理整頓,建立招投標信用評價體系,納入黑名單管理或剔除出市場,營造良好的招投標環境。
(三)進一步加強履約監管。投資項目建設單位與招投標、工程造價、建設質量和安全監督等監管職能機構之間,要進一步加強配合,加大對合同履行的監督管理力度,及時發現和嚴厲查處中標后隨意更換項目團隊人員、違法轉、分包和隨意變更合約等問題,監督中標單位全面、嚴格履行合約。要加強對項目后續變更和工程結算的監管,切實提升投資項目的社會和經濟效益。
(四)進一步營造法治和廉政環境。一是抓緊制定和完善地方投資項目招投標監管辦法或細則,確保公開、公平和充分競爭,實現建筑市場資源的最優配置。二是加大廉政法紀教育力度,切實提升投資項目招投標活動參與者的法律法規意識。三是建立招投標專業知識培訓制度,促使招投標活動參與者的專業知識和能力不斷更新、提升,與招投標工作要求相匹配。(于贊軍 晏長軍)
責任編輯:高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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