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機構是指地方政府以“指揮部”“領導小組”等名義,為完成某項工作任務從有關部門抽調工作人員組成的機構,賦予其一定的行政權力,實施統一指揮、統一管理,屬常設機構之外的暫時性機構。工作經費由地方財政保障,其顯著特點是人員流動性大、存在時間短,掌控大量財政資金,且行政權力相對集中。近年來,通過對臨時機構的審計,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臨時機構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機構設置過多。
近年來,隨著城市的發展和地方經濟建設的需要,各種建設工程項目指揮部、拆遷指揮部、工業園區建設指揮部、棚戶區改造指揮部、支持鐵路建設指揮部等機構應運而生,指揮部多數由地方黨委、政府主管領導任指揮長,成員單位由各職能部門組成,人員由各部門抽調而來,有的指揮部人員身兼數職,既橫向交叉兼任本部門職責、又縱向交叉兼任其他指揮部職責,而這種職能交叉又帶來人員流動性大、崗位不固定等問題。
(二)缺乏制約與監督。
臨時機構其職責主要是完成階段性的工作任務或者突發的重要事務。通過審計發現,臨時機構通常由多個部門組成,主管部門涉及多家,政出多頭,主要負責人通常由同級黨委或政府領導同志擔任,工作人員由相關主管部門派出或兼職,其職責是代表黨委或政府行使相應職權。由于臨時機構的規格高、獨立性強,容易脫離黨委、政府及職能部門原有的監督制約機制,導致監管難、監管不到位等。有的臨時機構集決策和管理權于一身,責任劃分不明。
(三)制度缺失,管理不到位。
由于臨時機構的特性,部分人員產生了“臨時”思想,重工作時效,輕制度建設,各種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規范,甚至不執行,特別是管理較大資金數額的指揮部在“三重一大”議事規則、集體決策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等的執行上存在走過場現象。
二、相關對策
對臨時工作機構存在的問題,筆者建議從以下方面進行管理:
(一)整合職能,清理規范臨時工作機構。
對管理事務相近、職能交叉的工作機構進行合并,確需保留的可設立總指揮部統一進行管理,壓縮臨時工作機構數量,加強部門協調功能。依法規范臨時機構的工作任務、職責、撤銷條件及期限等。
(二)制定臨時工作機構議事規則,管理辦法。
臨時工作機構行使的是政府行政權力,因此其議事規則、內部管理規章制度應遵照行政單位執行,重大決策部署、大額資金使用應實行集體決策機制,同時應建立定期向黨委常務會議、政府常務會議報告的制度,建立健全監督機制。
(三)強化監督。
財政部門應加強臨時工作機構財政財務的監管,撤銷不規范銀行賬戶,統一設立財政零余額賬戶,財務核算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按照現有國庫集中支付流程辦理業務。臨時工作機構指定一名專職報賬員,財政部門委派專職會計專門核算,對未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的臨時工作機構停撥財政經費。項目建設資金、補償安置資金等資金的撥付采用財政直接支付方式,減少財政授權支付方式,經費支出推行公務卡結算。已完成工作任務的臨時工作機構及時指導進行清算,結余資金繳入國庫,會計檔案資料統一由財政部門保管。(雷明勇 史春玲)
責任編輯:高天 |
【關閉】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