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省政府委托,7月24日,省審計廳廳長辜華榮在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作了《關于2016年度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如下:
根據審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省審計廳對2016年度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了審計。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審計工作以推動重大政策措施落實為主線,強化對重點領域、資金和項目的監督,堅持監督與服務并重,創新審計方式、運用數據化審計,著力做好審計監督全覆蓋,及時反映政策執行、預算制度改革、民生資金使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圍繞增強經濟發展動力,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主要開展了省級財政管理、醫?;?、戰略性新興產業投資引導資金、標準廠房建設專項資金、高速公路等重點資金項目和國有企業的審計,注重揭示體制機制、結構性、制度性矛盾和問題。
2016年,全省上下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特別是對江西工作提出的“新的希望、三個著力、四個堅持”重要要求,面對國內外復雜形勢,主動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實現了“十三五”良好開局??傮w上看,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較好。
——經濟發展穩中提質。牢固樹立五大發展理念,著力向改革開放要動力,向創新創業要活力,全年GDP增長9%,主要經濟指標增速位居全國“第一方陣”。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別增長8.2%和9%,省級科技、教育、醫療、農林水支出分別增長5.2%、9.8%、12.1%、8.7%,城鎮新增就業55.2萬人,77萬人實現脫貧。
——財政政策持續釋利。全省財政總收入完成3143億元,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和支出分別增長8.7%和4.7%。把穩增長擺在突出位置,落實“三去一降一補”五大任務。取消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公布收費目錄清單,清理涉企收費和保證金。開展降成本優環境專項行動,落實結構性減稅和普遍性降費政策,為企業減輕負擔500億元以上。
——財稅改革不斷深化。落實稅制改革,全面實施營改增,直接減稅170億元;頒布《江西省稅收保障條例》,省級綜合治稅信息平臺成功上線運行。制定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將專項資金項目由139項壓縮至39項。改革和完善省對市縣轉移支付制度。積極探索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
——整改問責力度加強。對上年審計工作報告指出的問題,各地各部門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嚴肅認真整改。省審計廳強化整改措施和跟蹤問效,促進整改落實有關問題資金12.72億元,其中上繳財政資金2.04億元,已調賬處理金額6.67億元。移送相關案件線索和審計整改后,已立案調查4人,撤職、免職8人,開除黨籍3人,行政記過、黨內或行政警告31人,誡勉談話25人。具體整改情況,省政府已向省人大常委會作了專題報告。
從今年的審計情況看,各地各部門不斷增強依法行政、依法理財理念,推進改革創新,財政財務管理水平明顯提高。但一些資金和項目仍存在把關不嚴,體制機制、制度不完善和違紀違規等問題,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
一、省級決算草案及預算執行審計情況
(一)省級決算草案審計情況。省財政廳編制的省級決算草案表明,2016年省級一般公共預算收入146.6億元,支出608.49億元;省級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99.9億元,支出85.34億元;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4.91億元,支出4.38億元。與向省人大報告的預算執行數相比,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決算草案數比預算執行數少0.5億元,原因是短收,相應支出未安排。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未及時清理和反映2015年12月31日前發生的股權投資和應收股利;部分暫存暫付款項清理不徹底;非稅收入未及時收繳國庫。
(二)財政管理審計情況。2016年,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有力推進“營改增”改革,在加強財政管理、完善預算體制、推進依法治稅、加強稅收執法監督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部分中央專項資金未及時下達。2016年,中央轉移支付兩筆專項資金分配下達時間超過指標錄入時間60天。
2.非稅收入收繳管理不夠規范。截至2016年底,仍通過交警、港航、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地方海事等執收單位設立“非稅收入收繳專用存款戶”收繳非稅收入,未實現完全的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管理。
3.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收入未及時清繳。2015年至2016年,4戶省內財產保險公司欠繳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欠繳資金已于審計期間繳清。
4.少征稅款。未充分利用涉稅信息和稅源、征收管理不到位,地稅征收機關少征部分納稅人契稅、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等。
5.落實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不到位。
(三)省級部門預算執行審計情況
此次審計了省扶貧辦等15個省級部門及47個下屬預算單位。審計結果表明,這些部門能夠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控制和壓縮“三公”經費,財經法紀觀念明顯增強。但審計也發現一些問題:
1.財政資金結轉結余較大。部分省級部門及所屬單位2015年底結轉結余未納入2016年年初部門預算。
2.“三公”經費和會議費、培訓費管理不嚴格。2016年,省直部門進一步重視和加強“三公”經費管理,違規問題明顯減少,省級“三公”經費支出決算草案金額比2015年決算金額又下降15%。但審計仍發現少數部門及所屬單位超預算列支公務用車經費、無預算等列支會議費、會議費和培訓費未執行審批制度等問題。
3.財經制度執行不到位。主要是非稅收入未按規定上繳財政、違規收費、未執行政府采購制度等。
4.違規使用資金問題還時有發生。主要是少數部門及所屬單位將專項資金用于彌補行政經費不足等。
5.會計核算及部門決算草案編報不準確。主要是部分資產未及時辦理竣工決算;部門決算編報不完整等。
二、重點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情況
(一)醫療保險基金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一些參保單位少繳醫療保險基金,少數征收機構少征醫療保險基金,還有部分非公有制企業員工或農民工、困難破產企業退休職工未參加職工醫保;部分定點醫療機構通過編造虛假病歷或處方、虛開藥品或診療項目、分解住院等騙取套取醫?;?,少數醫保經辦機構違規將醫?;鹩糜谥Ц度藛T經費和運行費、出借或其他方面支出;部分醫療機構違規加價銷售藥品,一些醫療機構違規多收取診療項目和醫用服務設施費;一些縣(市、區)存在參保人員利用虛假異地就醫住院發票騙取醫?;鸬膯栴}。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蹤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至2016年底,因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統籌管理不到位,一些資金超過1年未及時安排使用;部分資金被違規用于彌補人員經費、辦公經費、餐費以及其他行政支出;部分資金被套取騙取、資金結存在財政局賬上未使用;有些項目未嚴格執行設計、施工等招投標規定;一些地方對保障對象的資格審核和后續監管不到位,有部分不符合條件家庭得以通過審核,違規享受保障性住房和補助;部分不再符合條件的家庭未及時退出,仍違規享受住房和補貼;一些住房被違規轉借、出租或用于辦公經營;還有部分基本建成的住房因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滯后等原因,擱置1年以上無法交付使用?! ?
(三)省級政府非稅收入專項審計調查發現的主要問題。部分單位未按規定將執收的政府非稅收入上繳財政專戶或國庫;部分執收單位存在應收未收、欠收、虛增、預征政府非稅收入等問題;部分設區市因混淆預算收入科目,少繳省級政府非稅收入;部分設區市所屬單位未按規定時間停止征收已取消的收費項目;部分單位未經批準自設項目收費。
(四)省級戰略性新興產業投資引導資金績效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資金安排重點不突出,部分扶持項目科技含量不高,與“戰略性新興產業”不太契合;部分企業項目建設未達預期;有些企業2015年末銀行貸款與引導資金的投放并無關聯性,財政引導資金未有效發揮杠桿效應。
(五)全省第一批標準廠房建設審計調查發現的主要問題。部分屬規定期限之前已開工甚至已基本完工的項目違規申報獲批;少數申報資料與實際不符的項目、企業自建自用項目也通過了審核獲批;少數申報獲批項目至審計調查時仍未辦供地手續,不符合政策規定的申報對象和條件;部分項目因未辦理供地手續、資金緊張、環評未通過等原因尚未開工或處于停工狀態,按期全部竣工難度較大。
三、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情況
對奉銅高速公路竣工決算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有:竣工決算不實;部分項目未公開招投標;少數項目違規計量;部分項目違反《招標文件》規定調整中標單價。
四、企業審計情況
對江西省出版集團公司和江西銅業集團公司2015年度財務收支情況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江西省出版集團公司2015年合并財務報表關聯交易事項抵消不夠充分;江西銅業集團公司部分應收賬款未及時收回,所屬銅板帶公司黃銅爐渣銷售程序不規范、價格與價值偏離。
五、國外貸援款項目公證審計情況
根據審計署授權,對世行貸款江西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及流域城鎮發展示范項目等國外貸援款項目公證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財務管理不規范;工程建設管理不到位;征地拆遷和移民管理不到位;部分項目執行進度緩慢等。
六、審計查出問題的處理情況
對2016年度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發現的具體問題,省審計廳已依法出具了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省審計廳除在審計報告中要求落實整改,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外,還向司法機關、紀檢監察和相關部門移送案件線索127 件。有關部門、單位高度重視審計查出的問題,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整改。截至2017年5月,相關部門、單位歸還原資金渠道、促進資金撥付到位等整改落實金額10.24億元。
七、審計建議
(一)加強財政預算管理,提升預算執行效果。嚴格落實新預算法等法律法規,細化預算編制,加強資金分配和項目落實的有效銜接,構建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預算管理制度。進一步規范決算草案編制,確保財政收支真實準確。加強部門預決算審核監督,完善省級部門預決算公開制度。強化財政結轉結余資金管理,加大統籌使用力度,盤活用好財政存量資金。
(二)嚴肅財經紀律,促進依法理財。增強預算管理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的法制意識,做到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理財。嚴格落實預算單位和負責人遵守財經法紀的主體責任,進一步建立健全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和監督相分離的制約機制,規范財政資金管理。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進一步加強對“三公”經費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
(三)強化項目監管,提高資金使用績效。建立健全財政專項資金監督機制,將重點項目、重點資金的管理使用納入經常性監督檢查范圍。針對專項資金分配、使用特點,建立科學、有效的資金管理制度,完善資金用款計劃,明確績效目標,確保資金安全。建立健全重點項目績效評價制度,對重點民生項目開展績效評價,確保民生資金用于解決群眾反映最強烈、要求最迫切的突出問題。
(四)增強整改實效,建立健全責任追究機制。進一步加大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力度,落實問責制和整改銷號制,提高各地、各部門單位的整改意識,強化整改措施,明確整改責任,營造健康有序的經濟發展環境。對屢查屢犯以及拒不整改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切實維護審計執法的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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