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廈門出臺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告知辦法
為進一步貫徹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完善黨政領導干部和國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范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評價體系和追究機制,做到“定責具體化、審責規范化、究責法制化”,實現經濟責任審計“定責、審責、究責”的有機統一,廈門市委和市政府辦公廳近日根據中央兩辦和廈門市已出臺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法規,結合本市具體實際,在全省率先出臺《廈門市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告知辦法(實行)》,明確全市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告知的對象,適用范圍、內容與監督實施方法。并從出臺之日起施行。
《告知辦法》規定了適用范圍,把市委管理的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區市直機關、檢察機關的(法人代表)負責人作為適用的對象。同時明確各區和市直部門管理的領導干部(人員)的經濟責任有關事項,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告知辦法》細化并明確了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一是貫徹執行經濟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于經濟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及決策部署;二是完成本級黨委、政府、國有資產管理機構以及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工作目標任務、經濟及財政、財務等指標;三是遵循重大經濟事項科學民主決策程序與遵守有關廉政規定和財經紀律;四是規范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資產管理,確保財政財務收支及相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五是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重大經濟事項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六是管理、監督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直接分管部門和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及重大經濟活動;七是遵守有關廉政規定和財經紀律;八是法律法規規定。黨委、政府要求的應當履行經濟責任的其他有關事項。
《告知辦法》對組織實施與監督作出具體規定。要求市紀檢部門組織新任領導干部(人員)談話時,要書面告知應當履行具體的經濟責任,必要時由審計機關提供經濟責任內容咨詢與輔導;經濟責任人在任中、任內被調任或任期屆滿,必須接受經濟責任審計;審計機關要依法獨立開展審計工作,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保守秘密。(蔡水評、謝清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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