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徐州市實行“四項結合”制度強化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
今年以來,江蘇省徐州市實行“四項結合”制度從嚴把住領導干部“進、出、任、退”四道關口,進一步加強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提高經責審計的質效,強化領導干部的監管。
對領導干部任中審計后實行“問責制”。由組織、紀檢、財政、審計等部門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面對面詢問在任干部,由被審計者作出解釋,詢問部門提出整改建議,責令限期整改,并將整改結果書面報送相關部門,被審計者如不能自行解決或整改的問題,由組織、財政等部門協助解決,將問題消除在萌芽中,避免繼續擴大或遺留下一任干部繼續犯同樣錯誤,遏制重大問題的發生。
對干部離任審計后實行“交接制”。堅持先審計后離任,在組織、審計等部門的監督下,交清業務范圍內的職權職責,債券、債務、資產等;說明單位內控制度中存在哪些問題及薄弱環節,需要怎樣改進,有哪些成功的經驗;目前的工作目標;審計中已經發現的問題及存在原因、如何改進,責任人是誰,把所有問題交接清楚后,離、任雙方簽字認可,再辦理調任手續。
對縣區領導干部實行“同審分責制”。在對縣區黨政一把手經責審計時實行“同審分責”制度,按照各自的分工權限,審查其目標任務的完成情況;在重大決策、執行廉政紀律、主抓業務等方面有無失誤、黨政一把手各自決策的效果,以及造成的影響等等,以明確責、權、利,避免推諉、扯皮等現象,造成責任不明。
對即將離開工作崗位的干部實行退職“追究制”。針對少數干部在退休、下海、改行或調任其他職務前,容易放松思想,放松要求等現象,在干部即將離任前采取警示教育、嚴格制度落實等各項有效措施來提醒領導干部在離崗前要繼續認真履行職責,遵守各項黨的紀律,對已經離崗的干部在任期間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重大貪污受賄行為或其他刑事行為的嚴格追究有關責任。(程懷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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