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寧波市審計局積極探索3+1的審計整改工作新機制
國家審計作為國家經濟社會運行的“免疫系統”,既有責任準確地發現問題,也有責任提出解決問題、抵御“病害”的建議,更有責任在抵御單個“病害”的同時,促進其健全機能、規范管理。為了切實抓好審計整改,提高審計機關的執行力和公信力,浙江省寧波市審計局堅持“立足服務、注重創新”,積極探索3+1的審計整改工作機制。
一是健全機構,完善制度。為了進一步整合審計資源,創新審計管理,破解審計決定執行難和屢審屢犯的困惑,促進審計成果的有效運用,今年4月,該局成立了由鄭建飛局長任主任的審計結果執行委員會,加強對審計結果執行工作的領導,進一步推進審計整改的落實。同時,定期召開審計結果執行情況分析會,及時總結提煉審計成果,并針對普遍性問題從體制、機制上提出建設性意見,改變審計整改零打碎敲的局面。此外,為進一步做好審計結果的整改落實工作,提升審計質量和效果,該局還及時修訂出臺了《寧波市審計局關于執行落實審計結果的規定》,明確審計結果執行落實工作在局審計結果執行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具體由實施審計的審計組所在的業務部門負責落實。同時實行審計結果執行落實情況備案審核制。在審計結果執行落實期滿十日內,審計組將審計結果執行落實情況報送法規處,由法規處按審計結果文書逐一核實確認,記入臺賬。對已到規定期限未整改落實的事項,由法規處向有關業務部門發送催辦通知書,由有關業務部門及時監督落實,并將落實情況反饋法規處。
二是巧用函件,破解難題。根據審計工作發展的實際需要,更好地發揮審計的監督作用,及時有效地反映和解決審計中發現的一些情況和問題,2007年6月,該局制發了《寧波市審計局審計建議函規范意見》,對審計中發現的帶有傾向性、苗頭性和普遍性問題,以及法律法規尚未明確但需要改進和加強管理的一般性問題,向被審計單位或有關主管部門建議其自行糾正或督促所屬單位自行糾正和改進。作為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等審計文書的有效補充,審計建議函的實施,有利于被審計單位難以獨立解決,或不是由被審計單位自身原因造成的問題及時整改暢通了渠道,也有利于促進其主管部門加大整改和監管力度。去年以來,該局使用審計建議函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如:在市交通局經濟責任審計和養路費專項審計調查中發現,養路費稽征與車輛管理未實現信息共享,部分交警車輛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私家車未繳納養路費等問題,及時向市公安局發送了《關于建議糾正交警車輛管理部門有關問題的函》。為此,市公安局積極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整改,對65輛私家車沒有及時繳納養路費的民警進行談話教育,責令其補繳養路費;并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向養路費稽征部門提供完整、真實的車輛信息。在國土資金審計調查中,發現個別地方違規減免或變相減免土地出讓金,為加大整改力度,專門向有關部門發出了審計建議函,寧波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及時追回已返還企業的1.3億元土地出讓金,慈溪出口加工區也收回了為7家企業墊付的土地出讓金4378萬元。
三是限期整改,定期公告。為了督促被審計單位及時整改審計發現的問題,落實審計意見和建議,2007年10月,該局統一制發了《關于要求及時反饋審計意見整改落實和建議采納情況的函》(以下簡稱反饋整改情況的函),在向被審計單位發送審計結果文書同時,另附一份《反饋整改情況的函》,明確告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指出的問題和提出的處理意見及建議,積極研究措施,落實整改。對能立即整改的,要求在7日內完成整改;對需要調查研究,落實責任的,要求在30日內完成整改;對客觀上存在整改難度的,要求說明原因和下一步打算。并將整改落實和建議采納情況書面函告審計機關,并附相關證明材料。同時,為了鼓勵先進,鞭策落后,規定審計機關定期將審計結果執行落實情況在全市范圍內進行通報,對列入公告范圍的審計項目,在公告時將整改落實情況寫入審計公告。
四是黨委、人大、政府的支持是審計整改工作有序推進的重要保證。寧波市委、市政府除每年定期聽取審計發現問題及整改落實情況外,還不定期開會分析、研究重大違紀違規問題的整改落實和處理意見。如:2007年6月,寧波市人大常委會在審議“同級審”工作報告時,專門對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滿意度表決。2007年7月,市政府專門召開審計整改落實工作會議,要求有關部門(單位)限期抓好整改工作,并舉一反三,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切實加強財政財務管理。2008年3月,針對該市公檢法系統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發現的部分縣(市)、區公安機關與保安服務公司在“人、財、物”上未真正做到脫鉤的問題,市委副書記、市長毛光烈專門批示,要求認真整改,并由市公安局監督落實。(姚堯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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