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四川省市縣重大經濟事項決策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對市縣重大經濟事項的決策范圍、決策程序、決策要求、決策執行和監督等作出具體規定,對規范權力運行,提升市縣黨委、政府重大經濟事項決策管理水平,防范重大經濟事項決策風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規定》是四川省審計廳針對近年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市縣兩級黨委政府在地方重大經濟事項決策上存在的制度缺失、程序不當等問題,在會同省委組織部對30個縣(市、區)重大經濟事項決策機制建設和領導干部決策權力運行情況開展專題調研基礎上形成初稿,經書面征求中組部、審計署、21個市(州)黨委、政府和15個省直部門意見后,先后經省政府常務會審議、省委常委會審定通過,作為四川省黨內法規出臺。
《規定》明確了市縣重大經濟事項決策范圍,將重大經濟事項主要劃分為經濟政策制定和經濟體制改革、公共資金管理、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招商引資、國有資源管理、國有資產管理6個方面、33項。
《規定》明確了市縣重大經濟事項決策程序,強調重大經濟事項應當深入開展調研,進行論證和合法合規性審查,充分征求意見,并由黨委常委會會議、政府常務會議或黨委全體會議、政府全體會議集體研究決定,不得以個人簽批、口頭同意、會簽或以專題會議、議事協調機構會議等方式代替黨委、政府集體決策。
《規定》明確了市縣重大經濟決策要求,提出了應當遵守的要求,并作出不得違規融資擔保和變相舉債、不得在政府投資項目中以公開招商方式代替公開招標、不得違規低價供應土地和返還土地出讓金,不得違反規劃隨意批準或變更建設項目的規劃條件等禁止性規定。
《規定》對市縣重大經濟事項決策執行和監督作出規定,明確了推卸決策責任、以個人簽批等形式代替集體決策、不認真開展決策論證造成決策失誤、決策內容違反法規政策、不作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等追責問責情形和可不予問責或免予問責的情形。(四川省審計廳)
責任編輯:種震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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