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為適應監察體制改革和審計管理體制改革新形勢新要求,江蘇省審計廳和省紀委、監委在總結以往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修訂出臺《關于紀檢監察機關與審計機關進一步加強協作配合的意見》,著力構建聯系協調、業務溝通、問題線索移送、審計成果運用以及嚴格落實法律責任等5方面協作機制。
一是深化聯系協作機制。雙方建立多層次的聯系協調機制,在原有單一溝通會商基礎上,構建業務部門專項溝通聯系機制和由雙方領導參加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等新的溝通機制。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紀檢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聯席會議,通報有關情況,討論研究重大事項,協調解決工作中的問題;綜合研判違紀違法問題成因、特點、手段和變化規律,共同研究提出問題查處和源頭治理的辦法措施,提升監督質量。
二是緊密業務溝通協作。工作中,雙方從監督重點確定、信息資源共享、專業人員支持等方面及時提供業務協助支持,形成全面協作配合的工作機制。審計機關在開展審計前,可向紀檢監察機關了解被審計單位相關信訪舉報信息;對審計發現需要立即核實的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可商請紀檢監察機關按規定優先辦理;在遇自身力量不足、無法協助的情況下,可聘請社會中介機構配合紀檢監察機關開展專項查證工作,查證費用由紀檢監察機關承擔。
三是規范問題線索移送。對問題線索實行扎口管理,在項目審計結束后,由雙方分別指定專職部門按規定統一辦理問題線索移送,對于重大或緊急事項,經審計機關主要領導批準后,可隨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對審計機關移送的問題線索,及時反饋處置情況。
四是強化審計成果運用。審計機關加強對審計結果的精細化分類,明確問題性質、清晰界定責任、提出處置建議;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不僅指出被審計領導干部應承擔的責任,對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也予以明確。紀檢監察機關監督檢查部門在辦理領導干部黨風廉政意見回復、地區和單位政治生態評估等工作中,應結合審計機關對有關人員作出的責任界定情況作出綜合評價,對審計結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及時進行研究,進一步提高審計成果運用的綜合效果。
五是嚴格落實法律責任。對拒不配合審計工作、拒不整改的被審計單位和責任人,審計機關提請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追究責任,紀檢監察機關予以大力支持。
意見強調,雙方要在工作中密切聯系、加強協作、相互支持,強化信息溝通,擴大資源共享,促進成果運用,實現優勢互補,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深入開展。(殷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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