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南通:修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近日,江蘇省南通市政府印發了《市政府關于修改<南通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的決定》,并明確新修訂的辦法于2018年8月1日開始施行。辦法的修訂出臺有利于推動建設單位依法主動履職,提高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水平;有利于規范投資審計行為,依法審計,突出重點,提高投資審計工作的質量和效果。
去年9月,審計署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投資審計工作的意見》并召開了全國審計機關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投資審計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南通市審計局及時向市政府作了專題匯報,當地政府高度重視,要求審計局會同法制辦、財政局、建設局等相關部門著手修訂上述辦法。
辦法刪除了原辦法要求建設單位在合同中列明“必須經審計機關審計后方可辦理工程竣工決(結)算手續”以及“20%工程價款待審計后支付”等不規范內容;對甲、乙雙方在合同中自主約定采用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的,審計機關應依照合同法等有關規定,尊重雙方意愿。辦法明晰了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審計機關的工作職責,強化責任落實。各建設單位應履行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主體責任,加強日常管理和監督;審計機關要依法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涉及的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履行各自職責,切實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落到實處。辦法要求審計監督工作要突出重點,加強對政府投資的重大公共基礎設施工程的審計監督,將政府投資審計的重心轉到項目質量和效益上來,確保政府資金發揮最大的效益。(何昌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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