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落實管黨治黨責任和從嚴治審要求,促進審計人員依法審計、廉潔審計,近日江蘇省審計廳制定出臺審計現場紀律巡查和廉政回訪工作辦法,為從源頭上防控廉政風險,強化事中、事后監督提供了重要制度依據。
辦法對審計現場紀律巡查和審計廉政回訪的定義、主要內容、組織方式、方式方法、結果運用和責任追究等作出規定。辦法明確,審計現場紀律巡查是在審計或審計調查項目現場實施階段,由巡查組現場檢查審計組及其成員在審計現場執行相關紀律規定情況的一種監督形式。主要檢查執行六項紀律、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委十項規定精神、審計“八不準”紀律等事項,原則上做到凡審必巡,并根據需要采取暗訪或“回頭看”等方式,保證巡查實效。
辦法指出,審計廉政回訪是在審計或審計調查項目結束后,由回訪組就審計組及其成員在被審計單位期間執行紀律和廉政規定情況,向被審計單位征詢意見的一種監督形式?;卦L內容主要包括審計職責和工作程序履行、審前公示制度和各項紀律執行,以及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監督工作的意見建議等。一般采取派員回訪和書面函訪的方式,分別于年中和年底集中開展,確保做到全覆蓋。
辦法強調,審計現場紀律巡查和審計廉政回訪由廳機關黨委(機關紀委)和省紀委駐廳紀檢組共同參與、聯合開展,對審計現場紀律巡查和審計廉政回訪結果,廳黨組每半年聽取一次專題匯報,并以適當方式在廳機關進行通報,納入年度考核內容,作為審計人員平時考核、獎勵懲戒、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有效增強巡查和回訪工作的獨立性、嚴肅性和權威性。
辦法還對巡查和回訪中發現外聘人員存在的違法、違紀、違規、違約等情形的責任追究作出專門規定。(李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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