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干部、審計事項關系人或其他人員在審計部門依法履行審計職責過程中,通過各種方式向審計機關及人員施加壓力或影響,干擾審計機關依法獨立、客觀公正行使審計監督權的行為。怎么辦?
日前,四川省審計廳出臺《干預審計工作行為登記報告制度》。
其中第三條對6種干預審計工作行為進行界定 :一是要求審計機關及人員對有關事項不深查、對發現問題不予或不如實報告;二是超越職權對審計執法行為施加影響,要求審計機關作出從輕、減輕、免除審計處理處罰等違反法規規定行為;三是要求審計機關及人員對發現重大違法違紀案件線索的單位或個人不予調查或不作移送移交處理;四是本人或授意、縱容相關人員打探案情、請托說情、通風報信;五是安排、變相安排審計人員私下會見被審計對象或其他與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人;六是采取威脅、恐嚇、利誘審計人員行為。
同時明確,要正確把握干預審計工作行為與正常履職、提出合理建議的界限,嚴格區分是否謀取私利、違背法定職責、影響審計獨立性等情形。
保存記錄
。第六條規定,在遇到干預審計工作行為時,堅持誰發現誰登記的原則,及時登記干預人員的基本情況及干預行為,填寫《干預審計工作行為登記表》。做到全面記錄、全程留痕,不得隱瞞干預的行為。發現利用手機短信、微信、微博、電子郵件等網絡信息方式干預審計工作的,應當記錄和保存相關電子數據的存儲介質情況并將電子數據轉化為紙質資料進行保存。
發現利用打電話、來人面談等方式干預審計工作,威脅、恐嚇、利誘審計人員及其親屬的,應當詳細記錄發生時間、場所、情節及干預內容等情況,能夠錄音錄像的應當留下音像資料。有其他工作人員在場的應當以簽字形式予以證明。
及時報告
。第七條規定,審計機關工作人員將登記的干預審計工作行為及相關證據,及時逐級報告。涉及重大、敏感事項的干預行為,可以在第一時間直接向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報告。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自身遇到情節較嚴重或可能造成重大后果的干預行為的,應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
及時處置
。第八條規定,干預行為情節輕微,且未造成實際后果或影響的,由所在審計機關備案存查;造成實際后果或影響的,審計機關視情況可采取向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向有管理監督權限的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等部門報告或通報;遇到人身傷害或威脅恐嚇等緊急情況時,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備)案。還特別強調,對干預審計工作行為的登記事項及報告內容保密。
對審計機關工作人員如實記錄和報告干預審計工作行為受到打擊報復的,審計機關應當及時組織調查,需紀檢監察等機關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并追蹤處理結果。
不如實登記、報告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審計機關人員干預審計執法的,應按相關規定從嚴查處。審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登記報告制度實施誣告陷害他人的,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周生安 馬躍明 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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