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東省審計廳審計項目計劃管理辦法(試行)》印發實施,標志著山東省各級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計劃統一管理格局初步形成,實現了審計資源的高效配置。
辦法明確了項目計劃管理的適用范圍、原則及職責,要求除公共投資、村(社區)負責人經濟責任和突發重大公共事件等3類審計項目實行備案制外,其他審計項目均納入全省審計項目計劃管理。堅持統一領導、審計全覆蓋、依法盡責、留有余地、成果導向、協同審計的原則實施項目計劃統一管理,在法定職責和審計管轄范圍內安排審計項目計劃,突出對重點領域、重點部門、重點資金和重點項目的審計監督,不同類型審計項目實現同步安排、協同實施、結論互認、成果共享,并把審計成果目標貫穿全過程,追求成果最大化。
辦法規定了項目計劃編制、審批和執行程序,省審計廳于每年8月底啟動下年度全省審計項目計劃編制工作,安排市縣審計機關按照當地黨委政府中心工作提交計劃建議,包括審計項目名稱、審計目標、審計范圍、審計重點、組織方式、人力資源和審計工作量等內容。省廳審核各地的計劃建議后作出反饋意見,由市縣審計機關編制本級下年度審計項目計劃草案,計劃草案須經本級政府同意。省廳匯總、審定各市的計劃草案,融入本級計劃草案后,編制全省審計項目計劃,報省政府批準。審計項目計劃一經批準下達,各級審計機關應當嚴格執行。遇有特殊情形需要調整的,應當按照原程序報批。審計機關對審計項目計劃執行情況實行動態管理,定期通報審計項目計劃執行情況和審計成果,確保審計計劃完成。
辦法還對項目計劃的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作出規定,要求上級審計機關應當對下級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計劃管理及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計劃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計劃管理工作負總責。未嚴格按規定程序報批審計項目計劃、未經省廳批準擅自調整審計項目等行為,情節較重的,予以問責處理。(劉振鋒 鄭茂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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