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全國科技創新大會和《審計署關于審計工作更好地服務于創新型國家和世界科技強國建設的意見》精神,大力推動湖北創新驅動戰略重大決策部署實施,推進該省科技創新,近日,湖北省審計廳出臺《關于創新完善科技經費審計更好地服務我省科技改革創新的意見》,就做好新形勢下科技經費審計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
《意見》指出,剛剛召開的全國科技創新大會是在我國發展新的歷史起點上召開的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次盛會,吹響了我國邁向創新型國家、建設世界科技強國的號角。湖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科技創新工作,近年來把創新發展擺在全省發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大力實施創新驅動戰略,為推動全省科技改革創新與科技成果在鄂轉化應用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決策部署。這些重大戰略部署對審計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全省審計機關要認真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關科技改革創新的重大戰略部署,把審計推動科技改革創新作為各級審計機關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切實增強審計服務科技改革創新的責任感與使命感,認真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為湖北創新型省份建設走在全國前列保駕護航,營造良好環境。
《意見》強調,全省各級審計機關要堅持實事求是,準確把握科技項目經費審計政策界限。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于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要求,注重保護科技創新中的新生事物,注重保護科技人員的創新性和積極性,注重維護科研人員的合法權益。對各地各單位和科研人員因地制宜實施科研項目資金管理使用的探索與創新舉措,只要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關科技創新的基本原則,有利于提升科技創新能力,有利于科技目標實現,有利于激發科技創新活力,有利于科研成果轉化,有利于提高科研資金使用績效的,審計要堅決支持,搞好“三個區分”,把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創新工作中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為區分開來,實事求是地反映問題,客觀審慎地做出審計處理和提出審計建議。同時,對于相關部門、單位和人員借科技創新之名,以權謀私、截留侵占、貪污私分、揮霍浪費及騙取挪用科技資金等問題,要堅決揭露并嚴肅查處。
《意見》要求,各級審計機關在具體審計工作中要破除限制科技創新的舊有條條框框,以6月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和湖北省“成果轉化十條”、“高校院所服務企業技術創新十條”作為評判標準。對于財政科技項目預算編制不細化,自主調劑使用項目直接費用和結余資金的;自行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內的科研設備的;利用自有資金投資的科研基建項目未經審批但已備案的;差旅費、會議費開支執行高校、科研院所內部管理制度規定開支標準的;用于人員激勵的績效支出占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的比例不超過20%,發放參與項目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勞務費的;研發團隊在鄂實施科技成果的轉化轉讓收益其分配比例不超過99%,承擔省內企業委托研發項目獲得勞務收入不超過研發團隊使用經費70%;嘗試探索建立股權激勵機制等,審計要予以支持和認可。對于中央和該省以后出臺的有關科技經費管理制度、規定和辦法,也應作為審計評判的依據。
《意見》明確,全省各級審計機關要注重發揮審計建設性作用,著力推動科技創新政策落實和體制機制完善。要關注中央和省各項科技創新重大決策部署及政策措施落實情況,重點包括該省創新驅動戰略實施、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等政策措施的進展和效果;要關注科技成果轉化機制是否建立健全,有關科研人員兼職和離崗創業、收益分配、科技成果轉讓流程等配套制度是否完善;要關注科技創新有關主管部門是否履職盡責,推進科技領域“放管服”改革。要著力反映有關部門和地方貫徹中央和省科技創新政策措施不到位等問題,同時結合審計情況,認真分析和揭示制約與阻礙科技創新的體制機制障礙、制度缺陷及管理漏洞,促進各項科技創新政策措施不斷完善和發揮實效。要關注科技項目資金投入、分配管理和使用情況,注重發現財政科技投入不足、資金分配不科學、資金撥付不及時、資金管理僵化等影響科技項目實施進度和效果的問題,促進加大財政科技投入、推進科技成果轉化、提高科技項目經費使用效益。(廳行財處 廳綜合處)
【關閉】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