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是礦產資源大省,發現礦產地1500多處礦種134種,有54種列全國礦產儲量表前10位,其中62種礦產保有儲量潛在價值占全國的19.2%。青海也是我國重要的生態安全屏障,生態類型獨特多樣而又敏感脆弱。其獨特的資源環境和區位條件,決定了青海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工作的難度。
去年以來,青海省政府積極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科學應對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發展環境趨緊、生態地位凸顯等新特點,堅持制度先行,針對審計署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及相關資金征管審計發現的欠征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礦業權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資源稅以及相關資金管理不合規等問題,要求國土、財政、地稅、國資管理等部門主動認領任務,全面加強整改,著力在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建設上做文章。
整改工作中,該省全面清理近年來青海省出臺的礦產資源管理有關政策規定,對不符合國家現行政策的立即廢止;對存在漏洞的進一步細化修改,健全完善;對尚未制定出臺的,抓緊研究出臺新的政策。同時,要求各責任主體及時總結教訓,著力研究審計發現問題的特點、規律和成因,針對性地加強管理制度建設,做到標本兼治、舉一反三、防微杜漸,從根源上、制度上設計上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不斷提高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質量和效益。據統計,截至今年第一季度,該省制定和完善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出資企業資產評估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海省礦業權審批登記管理辦法》《青海省有色地質礦產勘查局礦業權評估管理辦法》等10多項制度,力求形成環環相扣的管理機制,努力為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要素提供制度支撐。(黨紅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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