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無人問津到不可或缺
——內部審計創建記事
□ 王蓓婷
“當時審計署也就百余人,即使是全國的審計機關加起來,也不過上萬人。”曾先后擔任工業交通審計局局長、審計體系指導司司長的王志鈞至今回憶起來仍感慨地說:“我們國家有數十萬個國營企業,更別說還有大量的行政事業單位,審計的對象多、范圍廣,單靠國家審計機關的力量怎么審?”
因此,借鑒國際經驗,抓好內部審計,在審計署組建初期就被提上了議事日程。
1983年7月,在向國務院提交的《關于開展審計工作幾個問題的請示》中,審計署首次提出要建立和健全部門、單位的內部審計,實行內部審計監督。
然而,在最初的一段時間里,除個別部門外,內部審計機構大都尚未建立。與最初“審計究竟是干什么的”困惑一樣,那個時候,大家對內部審計認識不夠,總認為內部審計就是給單位找了個“婆婆”,是來監督單位的。大家并未意識到,內部審計是部門、單位加強管理,提高效益的內在需要。
即使是一些已經建立內審機構的企業,內部審計也沒有引起多少重視和關注,在企業里屬于三流、四流科室,所配備的工作人員也大多是“老弱病殘”。
針對當時一些部門和單位內審機構組建緩慢的問題,國務委員王丙乾曾強調:“審計機關不能孤立地進行工作。內部審計要搞,特別是一些重點部門。”
步子怎么邁,工作從何入手?只有到實際工作中去干,去闖。
1984年底,在上海參加審計項目的王志鈞來到上海石化總廠,準備考察其內部審計機構的組建情況。
“廠長一聽說審計要來,就趕快準備賬本,還奇怪怎么不到年底就來審計了。我說既不看賬,也不查賬,咱們一塊探討內部審計能做什么,應該做些什么。”
當時上海石化總廠正在進行二期工程的建設,王志鈞建議組織一些力量,和該廠內部審計人員組成一個審計團隊,對工程利稅目標進行效益評估。1985年,效益評估正式開展,促進實現利稅10.2億元,大大超過了8.5億元的計劃指標。
在此基礎上,中國石化總公司內部審計機構在齊魯、錦州等8大企業開展了年度利潤的評審工作。通過評審,促使企業針對存在的薄弱環節,采取措施,年終8大企業都完成了利稅目標。
效果令人滿意。在王志鈞看來,內部審計不僅僅是查處違紀違規的問題,更能解決企業經營管理上和改革中急需解決的問題。它是廠長經理的助手,是幫助廠長經理管好企業的,廠長經理管不到的,內部審計就可以去管。
雖然征途坑坑洼洼,但內部審計發展的局面已然打開。
1985年8月,《國務院關于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頒布實施。其中第十條對建立內部審計監督制度,設立內部審計機構作了較明確的規定。
這是新中國第一次有了關于內部審計的規定。以此為標志,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建立內部審計制度有了法規依據。
1985年10月,宙計署工交審計局在遼寧鞍山鋼鐵廠召開了全國工交系統內部審計工作經驗交流會。
同年12月5日,審計署發出《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若干規定》,其對內部審計的任務、職權、程序等進行了規定,明確了內部審計是部門、單位加強財政監督的重要手段,是國家審計體系的組成部分。許多部門、企業的領導也逐步認識到,實行內部審計監督制度對企業發展的重要性,內部審計工作也有了較快的發展。
1986年,海關總署上海海關審計室復核出口貨物報送單、來料加工合同、非貿易合同稅單20多萬份,依法查補稅款0.76億元。
1986年,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內審機構審計合作區塊伙伴(外國公司),共提出審計異議243項,涉及金額817萬美元,外國作業者接受了218萬美元。對12個合營公司的審計,共提出審計異議64項296萬美元,外方總經理認可226萬美元,占提出金額的76.4%。
1990年至1994年,北京化工二廠審計室在經濟合同審計中,牢牢把好簽約和履約兩道關,審查各類經濟合同435份,保證了經濟合同主體合規,合同條款嚴密,責任明確,程序合法,使工廠連續多年被北京市評為“重合同守信譽企業”。
上述的成效證明:內審機構熟悉本部門、本單位的生產、經營和財務情況,在挖掘內部潛力,提高經濟效益,落實增產節約、增收節支措施等方面,能夠更好地發揮監督作用。
“新機構新工作,沒有經驗,工作會有阻力,這是難免的。因為做任何工作都一樣,不能好高騖遠,要一步一步地來,扎扎實實,逐步積累經驗,工作才會越做越好。而內部審計的發展正是邁開雙腳到實踐中找辦法、闖路子的真實寫照。”王志鈞說。
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正式頒布。至此,新中國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內部審計制度,也為推動內部審計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法制基礎。
如今,經過30多年的不斷發展,內部審計機構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積極探索風險導向審計,推進了內審環境的改善和理念的全面轉型,內部審計工作出現了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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