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關于加強和改進巡視工作的新要求,日前,湖北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審計廳聯合印發了《關于規范巡視機構與審計機關協調機制的意見》,進一步健全巡視審計協調機制,深化反腐倡廉建設。
《意見》從八個方面全面設計和界定了雙方在巡視監察中的職責劃分、工作協調、方法途徑和保障措施,為強化巡視督查,健全部門協調配合機制,強力推進反腐敗工作提供了重要政策制度保障。
一是在計劃安排上,省委巡視領導小組在提出巡視計劃時,對近期已完成審計且問題突出的地區或單位優先安排巡視。
二是在組織實施上,每年由省審計廳抽調審計干部參加巡視,原則上按每個巡視組配一名審計干部以巡視名義開展工作。
三是建立審計通報制度。每輪巡視前,省審計廳向省委巡視組通報巡視地區和單位的審計情況,并提供相關審計資料供巡視參考。
四是建立巡視協調機制。省委巡視組因工作需要,要求被巡視地區審計部門配合工作時,可向審計部門發函,提供協調安排;跨地區或需省審計廳提供支持配合的,經省委巡視辦與省審計廳溝通,由省審計廳協調安排。
五是明確工作范圍。省委巡視組在巡視中發現屬于審計職責范圍的情況和問題,需開展審計的,由雙方溝通報省委批準,由省審計廳組織審計。
六是建立交叉監督機制。省審計廳每年年初將全年審計計劃提供省委巡視辦,省委巡視組一般不與審計組同時進駐同一單位開展工作。
七是建立雙方信息溝通反饋機制。在審計前、審計中或審計后,及時溝通信息反饋情況,聽取意見,協同開展工作。
八是建立聯絡員制度。雙方指定專人負責日常工作的溝通聯絡,為巡視協調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組織保障。(廳法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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