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審計廳制定出臺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審計廳法律顧問工作制度》,這是該廳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規范法律顧問工作,推進依法行政、依法審計的一項重要舉措。
該制度明確法規部門負責自治區審計廳的法律顧問工作。法律顧問從廳機關受過系統法律專業教育,對憲法、行政法、民商法、社會法、經濟法等部門法具有一定理論水平和實務工作經驗的審計干部中聘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臨時聘請專家或者律師處理有關事務、擔任法律顧問。法律顧問工作職責主要是:參與重大政策措施的法律論證、合法性審查;參與起草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草案)以及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或提供法律論證;對重要審計項目提供法律咨詢意見和建議;對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具體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對重要、疑難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的研究、論證;接受委托,代理訴訟、仲裁、行政復議、調解等活動;為廳領導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意見,必要時可列席有關會議,對相關工作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重要經濟項目、資產處置、涉及社會穩定的重要事項、重大突發事件的法律論證;重要合同、協議的審查、洽談;自治區審計廳交辦或者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項。
該制度賦予法律顧問應邀參加有關會議,參與有關事項的調查、研究;按照程序調閱、復制與履行職責相關的信息和資料;承辦的法律事項需要調查、取證時,有關人員或處室應當予以協助、配合;出具法律意見等四項工作權利。要求法律顧問應當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不應公開的信息;不得利用工作便利,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不得以自治區審計法律顧問名義招攬或辦理與法律事務無關的業務;不得在訴訟、非訴訟中接受其他當事人委托,辦理與自治區審計廳有利害關系的法律事務;不得從事其他損害自治區審計廳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動等規定。
該制度要求聘請的法律顧問在聘請期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人事和法規部門報請自治區審計廳批準后予以解聘:因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受到刑事處罰、黨紀政紀處分或者被注銷、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或者履行職責過程中存在重大失誤的以及該工作制度要求遵守規定的。(康立鵬 黃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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