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依法審計意識 推動依法履職盡責
——學用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的體會
審計署黨組成員 法規司司長 劉正均
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出了全面部署,為建設法治中國繪制了宏偉藍圖。各級政府必須全面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使行政權力嚴格置于法律約束之下。審計機關作為政府組成部門和國家專門監督機關,必須帶頭依法行政,做嚴格依法履職盡責的典范。
一、要深刻認識新形勢下審計機關嚴格依法履職盡責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審計機關要履行好黨中央、國務院賦予審計監督的新使命、新任務,就需要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嚴格依法履職盡責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嚴格依法審計,提高依法履職盡責的主動性和自覺性。
(一)審計機關嚴格依法履職盡責是貫徹落實憲法和審計法的客觀要求。依法審計是憲法確立的審計監督的兩大基本原則之一。憲法明確規定,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審計法在憲法規定的基礎上,對依法審計的原則進行了細化,進一步明確了審計職責、審計權限、審計程序等,使審計機關依法審計有法可依。貫徹落實憲法和審計法的規定,客觀上要求審計機關必須嚴格依法履職盡責,嚴格依法審計。
(二)審計機關嚴格依法履職盡責是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現實需要。當前,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呈現光明前景,人民群眾對過上美好生活有了更高的期盼。審計工作涉及經濟社會的各個領域,與人民群眾發生著經常的普遍聯系,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息息相關。隨著人民群眾的法治觀念和權利意識不斷增強,對審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期待和要求,這就要求審計人員準確把握新形勢下人民群眾對政府依法行政需求,及時回應人民群眾關切,在審計工作中嚴格依法辦事,切實尊重和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三)審計機關嚴格依法履職盡責是進一步規范審計行為、提高審計質量、防范審計風險的內在需要。從當前情況看,有的審計人員依法履職盡責的意識還不夠強,在工作中履職盡責還不到位,個別地方和個人還存在隨意執法、執法犯法的現象。這都迫切需要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增強依法履職盡責的意識,始終堅持審計職責權限法定、審計程序法定、審計方式法定、審計標準法定和審計保障法定,嚴格依法履職盡責,自覺規范審計行為,努力提高審計質量,切實防范審計風險。
二、要大力推動各級審計機關嚴格依法履職盡責
審計機關成立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和地方各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審計工作,大力保障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各級審計機關和廣大審計人員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敢于堅持原則,敢于碰硬,勇于擔當,積極發揮國家審計在國家治理中的基石和重要保障作用,取得了顯著成績,審計的公信力和影響力不斷增強。但我們也發現,審計機關在依法審計、依法履職盡責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應引起高度重視。
(一)審計機關在依法履職盡責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在履行審計職責方面,存在超職權范圍參與管理和履行審計職責不到位的問題。一方面,個別審計機關超越法定審計職權,根據地方政府的要求直接參與被審計單位管理等活動,如在建設項目工程概算編制環節、招投標環節即參與概算價、招標控制價的測算,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損害審計的獨立性;另一方面,個別審計項目對應當審計的重要事項沒有進行審計。如《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及其實施細則對各類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有明確規定,審計署每年下發的《關于地方審計機關開展審計業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對各業務領域重點審計事項有明確要求,但個別地方審計機關貫徹落實不到位,導致一些重要事項應審未審,審計組長或其授權人員也沒有對審計實施方案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二是在行使審計權限方面,存在不依法文明審計的問題。為了保障審計機關有效履行審計職責,法律法規賦予審計機關相應的審計權限,同時規定了行使審計權限的條件和程序。個別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只重結果、不遵守相關規定,其主觀愿望雖然是好的,但其行為帶來了危害。如,在行使調查取證權時,個別審計人員以監督者自居,口大氣粗,損害機關審計形象。個別審計人員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未充分聽取被審計單位反映的情況和意見,武斷得出結論,既損害了審計形象,又形成了審計質量隱患。
三是在履行審計程序方面,存在不嚴格按照法定審計程序實施審計的問題。程序正當是依法審計的基本要求之一。有的審計項目,在審計計劃告知、審計通知書送達、審計報告征求意見、審計處罰告知、救濟途徑和救濟期限告知等環節,該履行的審計程序沒有履行,該做的工作沒有做,被審計單位的權利沒有得到應有的尊重和保障。
四是在審計質量控制方面,存在各環節審計質量控制責任履行不到位的問題。國家審計準則對審計項目執行中不同環節、不同崗位人員提出了明確的質量控制要求,規定了相應的責任。個別審計組、業務部門、審理部門存在不履行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到位的情況,導致一些審計結果文書和信息存在證據不足、定性處理不正確、法規引用不當或格式表述不規范等問題。
(二)問題產生的主要原因。
分析上述問題產生的原因,除了外部環境原因外,主要原因在于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自身。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有的審計人員依法履職盡責的意識淡薄。有的審計人員受傳統思想影響,加之平時對法律知識的學習重視不夠,法律素質還不夠高,運用法治思維思考和解決問題的意識不夠強,尚未真正形成自覺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圍。表現在工作中,有的基層審計機關不敢嚴格依法辦事、依法審計,往往依“權”行政、依“命令”審計;更有個別審計人員,把法律賦予的神圣權力,用于個人牟取私利,甚至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二是有的審計人員作風有待改進。有的審計人員審計質量意識淡漠,工作作風粗放,不夠客觀公正、嚴謹細致,與“實、高、新、嚴、細”的要求存在較大差距。有的審計人員缺乏鉆研和創新精神,因循守舊,缺乏對政策法規和現實形勢的全面研究、對被審計單位業務情況和特點的總體把握、對重大問題風險的分析研判,難以滿足新形勢對審計工作的新要求。
三是有的審計人員能力存在不足。有的審計人員工作能力和經驗不足,加上有的審計組織工作不到位、缺乏業務指導,不能準確把握違法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導致重大問題審計取證不充分、要件缺失的情況較多。有的審計人員過于偏重案件線索追蹤落實,忽視財務報表分析和賬簿憑證審核等基本功,對新的會計準則、財務制度等知識儲備明顯缺失。
(三)推進審計機關進一步嚴格依法履職盡責的建議。
一要加強審計隊伍作風建設和能力建設,打造忠誠黨和人民、忠誠審計事業的審計鐵軍。要進一步加強對審計人員的思想教育,幫助、引導審計人員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強化審計質量是審計工作生命線的觀念,增強審計人員的質量、責任和風險意識,培養審計人員嚴謹細致、認真負責、踏實肯干的工作作風,幫助審計人員不斷增強法治意識和提高運用法治方式解決問題的能力。要通過開展案例教學等有效方式,有針對性地加強對審計人員的業務和能力培訓,幫助、督促審計人員不斷提高查處問題的實戰能力,增強依法履職盡責的本領。
二要切實落實普法責任,增強審計人員依法履職盡責的意識。審計要在推進依法治國的偉大事業中發揮作用,必須有一支懂法、守法、嚴格執法的審計隊伍。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審計機關要按照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誰執法誰普法”的要求,深入開展審計法治宣傳,教育引導廣大審計人員特別是審計系統各級領導干部自覺樹立學法守法執法用法的意識,養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工作習慣,將法治觀念和意識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始終對憲法、法律心存敬畏,模范遵守法律、實施法律,牢固樹立法律權限不能突破、法律底線不能逾越的法治觀念,嚴格依法履職盡責,同違反法律、侵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做堅決斗爭。
三要結合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健全完善現行審計質量控制體系。審計質量控制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全體審計人員共同參與,常抓不懈。要以規范性文件清理為契機,改進現有審計質量控制體系,明確劃分各環節審計質量控制責任,在責任主體清晰的情況下真正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督促審計人員牢固樹立質量意識和責任意識,進一步規范審計行為,真正做到該審計的事項全面審計、該報告的問題如實報告、該處理處罰的問題嚴格依法進行處理處罰,確保審計質量經得起歷史和法律的檢驗。
四要加強審計立法工作,大力推動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修訂,為審計機關依法履職盡責提供堅強法律保障。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明確了審計監督的定位,賦予了審計監督的新使命、新任務。當前,要加強審計法律法規的立法和修訂工作,大力推動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修訂,將黨中央和國務院有關要求上升為國家法律,保障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為審計機關依法履職盡責提供堅強法律保障。
三、要大力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發揮審計基石和重要保障作用
十八屆四中全會把審計監督與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并列,進一步明確了國家審計在強化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中的重要地位。作為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審計是以權力監督制約權力的制度安排,是提升國家治理能力的重要力量,是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基石和重要保障。目前,要注意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是高度重視立法協調工作,積極推動提高國家立法工作質量和水平。近年來,審計署憑自身具有的獨立性、專業性和綜合性特征,在預算法、行政訴訟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等重要財政經濟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過程中,提出了大量合理、有效、可操作的立法意見和建議,在建設法治中國進程中,必須高度重視通過立法協調發揮審計的建設性作用,為推動提高國家立法工作質量和水平做出了積極貢獻。
二是加大對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審計力度,督促有關部門單位及其領導干部提高依法履職盡責的自覺性。審計要緊緊圍繞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部署,始終關注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重點關注財政資金分配、重大投資決策和項目審批、重大物資采購和招標投標、貸款發放和證券交易、國有資產和股權轉讓、土地和礦產資源交易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通過審計,揭示和查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假作為,以及以權謀私、失職瀆職、貪污受賄、內幕交易等問題,督促有關地方部門單位及其領導干部增強依法履職盡責的自覺性,真正做到敬畏法律、信仰法律,嚴格依法辦事。
三是深入研究和分析總結審計發現的問題,推動完善國家法律規范體系。審計工作既要敢于和善于發現問題,更要積極推動解決問題。對審計發現的有關地方部門在依法履職盡責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一定要查深查透查實,既要查源頭、查原因,又要查責任、查后果。在此基礎上,深入研究分析問題發生的規律,積極提出解決問題、完善立法、推進發展的建議。當前,審計要緊緊圍繞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部署,特別要關注體制機制性問題,積極反映法律法規政策不適應、不銜接、不配套甚至阻礙科學發展等問題,推動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為有關地方部門單位依法履職盡責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四是加大追責問責力度,督促有關地方部門單位嚴格依法履職盡責。對相關責任人依法依紀嚴肅追責問責,是督促有關地方部門嚴格依法履職盡責的最有效手段。應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的要求,對需要問責的事項積極向有關部門提出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問責的建議。
五是加大審計結果公告力度,積極營造督促有關地方部門單位依法履職盡責的輿論環境。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公開是最好的監督。這些年,審計署在審計結果公告方面力度很大,效果很好,贏得社會各界普遍贊譽。但是,一些基層審計機關公告力度不夠。今后,應按照審計法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要求,不斷完善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大力推動基層審計機關審計結果公告,積極營造督促有關地方部門單位依法履職盡責的社會輿論環境。
總之,新時期的依法治國、依法行政,迫切要求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增強依法審計意識,在堅持依法審計的同時,推動政府有關部門和地方自覺依法履職盡責,為全面提升政府的依法行政水平、為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做出我們應有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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