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兩年,甘肅省審計廳審計監督力度明顯加大,不僅體現在審計揭示違法違規和管理不規范資金金額較大,而且移送有關機關(部門)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事項增多。為了進一步規范審計移送處理事項管理,提高質量,防范風險,靠實責任,結合法治政府建設及依法行政工作新要求,日前,該廳制定印發了《審計移送處理事項管理辦法》,著力解決好“移送什么、向誰移送,職責分工、質量責任”的問題。
該辦法規定,審計移送處理事項是指審計發現的被審計(調查)單位和有關人員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需要移送有關主管機關、單位追究刑事、黨紀政紀責任和行政處罰的案件線索或者處理處罰的事項。辦理審計移送處理事項,按照下列分工進行:審計組負責查清違法違紀行為的事實、性質、金額、情節、原因和后果以及違法構成,依法獲取審計證據,并按規定程序報告;審計組所在處室負責辦理有關文書代擬、送達、跟蹤處理結果事宜。必要時,配合有關主管機關或單位調查;法規處負責移送事項的審理和文書審核、核稿;廳領導審核、簽發。辦法要求,辦理審計移送處理事項,應當符合法律法規、黨紀政紀和國家審計準則的規定,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手續完備、嚴格保密。
該辦法要求,認定有關單位或者人員涉嫌構成犯罪,應當依據刑法、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等相關司法解釋進行確認;對涉嫌刑法有關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侵犯財產犯罪以及其他應當由公安機關偵查處理的案件線索,應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涉嫌刑法有關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犯罪和瀆職犯罪等案件線索,應當移送檢察機關處理;同一案件既涉嫌職務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分別具有管轄權的,向犯罪案件所涉嫌主罪的管轄機關移送;需要依法移送公安、檢察機關的犯罪案件線索,一般在審計期間及時辦理。
該辦法規定,對有關人員違反國家財政財務收支和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需要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區別情況,分別采取以下方式辦理:在現場審計期間,發現的重大問題線索,認為需要盡快依法移送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移送相應紀檢監察機關或干部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即時辦理審計移送處理書;在審計機關審計報告形成階段,需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且有關責任人屬于被審計單位干部管理權限內的人員,直接在審計機關審計報告中提出對有關責任人問題進一步調查核實,由被審計單位依紀依規作出相應處理的審計意見。不再另行辦理審計移送處理書。若有關責任人不屬于被審計單位干部管理權限內的人員,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移送相應紀檢監察機關或干部監督管理部門處理,需另行辦理審計移送處理書。
該辦法明確,對被審計單位或個人違反財政財務收支、招標投標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應法律法規(如會計法、招標投標法、土地管理法、稅收征管法等)沒有賦予審計機關行政處罰權限,已經明確由具有執法主體資格的有關主管機關(部門)進行通報批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的,區別情況,分別采取以下方式辦理:審計對象為地方政府、地方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的,且為所屬單位或個人的問題,可在審計機關審計報告中直接提出要求地方黨委政府責成所屬主管部門進一步調查核實,依法依規進行處罰的審計意見。一般情況下不再單獨辦理審計移送處理書;審計對象非地方政府、地方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的,應當依法移送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稅務、金融監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處罰,需單獨辦理審計移送處理書;需要移送有關主管機關(部門)行政處罰的事項,原則上在現場審計結束后,在出具審計機關審計報告時一并辦理。
該辦法規定,移送市州、縣區司法、紀檢監察機關的問題線索,審計移送處理書抄送相應市州、縣區黨委、政府,必要時可抄送上一級紀委;移送省公安廳、省人民檢察院的重大案件線索,向省政府、省紀委報告的同時,向審計署報告;移送省紀委的重要問題線索,向省政府、審計署報告;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審計,被審計人對審計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負有直接責任、主管責任的,可視情以省審計廳一定的公文形式向具有干部管理權限的紀檢、組織部門反映,建議給予必要的問責。
該辦法明確,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案件線索,因案情復雜、被審計單位拒絕配合或者審計手段有限等難以查清的,可以依據審計法和國家審計準則及有關規定,提請紀檢監察或者司法機關提前介入或予以協助;需提請提前介入或協助的,由審計組所在處室商法規處,經總審計師審核、分管廳領導同意報廳長審定,以省審計廳名義出具書面文書;對審計發現的性質嚴重、金額巨大、影響惡劣、涉及當事人級別較高或身份特殊、情況緊急的犯罪案件線索和環境破壞、損失浪費、失職瀆職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而且限于審計手段無法處理、徹查或者移送有關部門后未得到應有查處,需請省領導批示給有關部門盡快調查處理的問題,以及需要省領導了解掌握或者引起重視的具有典型性、傾向性和普遍性的重要情況,可以通過《審計要情》、專題報告向省上領導反映。
該辦法要求,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應當保持高度的職業敏感和謹慎,充分關注可能存在的涉嫌犯罪和重大違法違紀問題。發現初步線索的,應當及時向審計組組長報告,審計組組長應當及時審查核實,采取應對措施,并向所在處室主要負責人、分管廳領導和廳長報告。必要時,審計人員可以直接向廳長報告;審計人員對初步查出涉嫌犯罪和重大違法違紀問題涉及性質認定、法律適用等難以界定的,經分管廳長同意,可提請法規處提前參與研究;審計組應當對初步發現的線索采取必要的應對措施,增派具有相關經驗和能力的人員,擴大檢查內容和范圍,依法獲取必要的審計證據,提出基本情況說明的書面材料和初步移送處理意見;遇有被審計單位或個人拒絕、拖延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等情形的,審計組應當積極協調溝通,要求被審計單位相關人員改正,并注意收集其不配合審計工作的相關證據。經協調溝通仍無法解決的,審計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分管廳領導,采取必要的證據保全措施;審計組應當增強保密意識和安全意識,避免有關單位和人員知曉檢查的時間、事項、范圍和方式等,妥善保管原始證據資料和工作記錄,嚴格控制知悉人員范圍,并注意審計人員的人身安全。
該辦法規定,法規處會同審計組所在處室對基本情況說明和審計證據材料等進行審核,評估違法違紀行為的事實、性質、金額、情節、原因和后果及違法構成,研究提出準確定性、補充證據等意見。需要事先與有關主管機關溝通咨詢的,由審計組所在處室對外辦理;經審核確認,審計組反映的違法違紀行為已核實清楚或已查清的部分符合立案標準和移送條件的,審計組所在處室應當會同法規處及時向廳領導報告,提出移送處理的意見。
該辦法要求,審計移送處理書應當符合審計署《關于印發主要審計文書種類和參考格式的通知》的規定。需要移送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黨紀政紀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事項,相關報告、說明材料和文書的起草、審核、核稿、簽發過程,一律采取紙質方式,不得通過辦公系統(OA)流轉,更不得在外網上傳送。符合《審計工作國家秘密范圍的規定》條件的,應當按規定確定密級,依據有關保密規定辦理;對審計組及審計人員故意隱瞞案件線索應當移送而不移送,情節輕微的,對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行政和紀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李保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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