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反映體制機制問題 發揮深化改革的“催化劑”作用
——四論貫徹落實李克強總理對審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
改革開放是當代中國最鮮明的特色,是決定當代中國命運的關鍵抉擇,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關鍵一招。李克強總理在聽取審計工作匯報時指出,審計要全力推動改革發展政策和重大項目落地,做深化改革的“催化劑”。這是對審計工作在全面深化改革中職能作用的新定位,具有重大指導意義。
黨的十八大以來,改革全面深化,簡政放權加速推進,觀念束縛逐步破除,利益格局深度調整,政治經濟體制煥發出新活力。審計機關緊緊圍繞黨和國家關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部署,圍繞“反腐、改革、法治、發展”的總體要求,不斷加大審計力度,及時揭示、反映改革發展各個領域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并提出政策建議,積極推動完善體制機制制度,為促進深化改革發揮了積極作用。
當前,我國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特別是經濟發展新常態下,宏觀政策目標中穩增長、調結構與促改革的平衡難度加大,推進改革面臨化解系統風險與沖破既得利益藩籬的雙重壓力,任何一項改革都會涉及多方利益,都可能“牽一發而動全身”。這些改革發展的新形勢,對審計提出了新的挑戰。面向未來,審計機關應充分發揮國家治理的基石和重要保障作用,不斷創新思路和技術方法,改進審計方式,依法履職盡責,切實發揮深化改革的“催化劑”作用。
發揮好深化改革的“催化劑”作用,要積極促進重點領域改革深入推進??偫碇v,監督也是一種“倒逼”機制,能夠形成改革的動力。在各項審計中要堅持以促進規范管理和深化改革為目標,透過現象看本質,積極查找問題背后的原因,深入分析體制性障礙、機制性扭曲、制度性缺陷和管理上的漏洞,抓住問題的規律性、傾向性和趨勢性,從體制機制制度上研究提出解決的辦法,推動財政、金融、投資、企業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改革。
發揮好深化改革的“催化劑”作用,要積極促進各領域改革協調推進。要站在全局高度,密切關注各領域改革措施不配套、不銜接甚至相互矛盾、相互抵消等問題,密切關注改革涉及的各方面關系不協調、配合不順暢、機制不健全等問題,從宏觀和全局出發,積極提出建設性意見,促進增強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和協調性,推動各項改革相互促進,整體推進,形成合力。
發揮好深化改革的“催化劑”作用,要積極促進各領域改革科學推進。改革是最大的紅利。審計中,要歷史地、辯證地、客觀地把握改革和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重視基層首創與探索,既不能以現在的制度規定去衡量以前的老問題,也不能用過時的制度規定來衡量當前的創新事項。對突破原有制度和規定的創新舉措或應變措施,只要符合改革方向,有利于科學發展、擴大就業、改善民生,有利于調結構、轉方式、利長遠,有利于整合資源、提高績效、集中力量辦大事,有利于生態建設、環境保護,有利于科技創新、增強發展后勁,有利于化解矛盾、防范風險,就要予以支持,并促進總結完善,推動形成新的制度規定。對深化改革、探索創新中出現的一般性不規范行為和工作失誤,要從促進提高規范的角度,及時予以提示提醒,促進改進完善。
“變者,天下之公理也?!睂徲嫏C關要以總理的指示精神為指引,把促進深化改革貫穿到審計工作的始終,推動各領域改革創新,讓全社會創造潛力充分釋放,讓公平正義得以彰顯,讓全體人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鑄造新業績、譜寫新篇章!
黨的十八大以來,改革全面深化,簡政放權加速推進,觀念束縛逐步破除,利益格局深度調整,政治經濟體制煥發出新活力。審計機關緊緊圍繞黨和國家關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部署,圍繞“反腐、改革、法治、發展”的總體要求,不斷加大審計力度,及時揭示、反映改革發展各個領域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并提出政策建議,積極推動完善體制機制制度,為促進深化改革發揮了積極作用。
當前,我國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特別是經濟發展新常態下,宏觀政策目標中穩增長、調結構與促改革的平衡難度加大,推進改革面臨化解系統風險與沖破既得利益藩籬的雙重壓力,任何一項改革都會涉及多方利益,都可能“牽一發而動全身”。這些改革發展的新形勢,對審計提出了新的挑戰。面向未來,審計機關應充分發揮國家治理的基石和重要保障作用,不斷創新思路和技術方法,改進審計方式,依法履職盡責,切實發揮深化改革的“催化劑”作用。
發揮好深化改革的“催化劑”作用,要積極促進重點領域改革深入推進??偫碇v,監督也是一種“倒逼”機制,能夠形成改革的動力。在各項審計中要堅持以促進規范管理和深化改革為目標,透過現象看本質,積極查找問題背后的原因,深入分析體制性障礙、機制性扭曲、制度性缺陷和管理上的漏洞,抓住問題的規律性、傾向性和趨勢性,從體制機制制度上研究提出解決的辦法,推動財政、金融、投資、企業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改革。
發揮好深化改革的“催化劑”作用,要積極促進各領域改革協調推進。要站在全局高度,密切關注各領域改革措施不配套、不銜接甚至相互矛盾、相互抵消等問題,密切關注改革涉及的各方面關系不協調、配合不順暢、機制不健全等問題,從宏觀和全局出發,積極提出建設性意見,促進增強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和協調性,推動各項改革相互促進,整體推進,形成合力。
發揮好深化改革的“催化劑”作用,要積極促進各領域改革科學推進。改革是最大的紅利。審計中,要歷史地、辯證地、客觀地把握改革和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重視基層首創與探索,既不能以現在的制度規定去衡量以前的老問題,也不能用過時的制度規定來衡量當前的創新事項。對突破原有制度和規定的創新舉措或應變措施,只要符合改革方向,有利于科學發展、擴大就業、改善民生,有利于調結構、轉方式、利長遠,有利于整合資源、提高績效、集中力量辦大事,有利于生態建設、環境保護,有利于科技創新、增強發展后勁,有利于化解矛盾、防范風險,就要予以支持,并促進總結完善,推動形成新的制度規定。對深化改革、探索創新中出現的一般性不規范行為和工作失誤,要從促進提高規范的角度,及時予以提示提醒,促進改進完善。
“變者,天下之公理也?!睂徲嫏C關要以總理的指示精神為指引,把促進深化改革貫穿到審計工作的始終,推動各領域改革創新,讓全社會創造潛力充分釋放,讓公平正義得以彰顯,讓全體人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鑄造新業績、譜寫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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