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出臺三項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長效機制
為深入貫徹《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近日,山東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了《山東省省本級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分類管理暫行辦法》、《山東省省管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事項交接辦法(試行)》和《關于市、縣黨政主要領導干部依法履行經濟責任的意見(試行)》三項制度,在建立健全工作長效機制方面邁出了新的步伐。
《山東省省本級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分類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省本級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分為A、B、C三類。A類是指地方黨政主要領導干部,掌握大量資金(資產、資源)、所屬單位較多的重點部門、重點單位主要領導干部,以及掌握重要經濟決策權、執行權、管理權和監督權等關鍵崗位主要領導干部。主要包括設區的市委書記、市長,縣(市、區)委書記;重要經濟主管部門,經濟管理權限較大、社會關注度高、掌管使用財政資金數額大的部門和單位主要領導干部;從事資本經營、政府性資金投入較多、資產規模大的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的領導人員。B類是指掌握資金總量較大、所屬單位較少的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的主要領導干部;規模較大、資金量較大的高等院校和科研單位主要領導干部;市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主要領導干部;屬于省管的市公安機關主要領導干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各類開發區、保稅(港)區黨工委書記和管委會主任;除納入A類以外的其他省管企業領導人員。C類是指在市直部門單位任正職的省管干部;資金總量較少、財政財務收支規模較小以及難以劃入A、B類的其他部門和單位的主要領導干部。對A類審計對象,屬于重點審計監督對象,實行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對任職2年以上的領導干部一般安排任中審計,離任時參照任中審計結果酌情安排審計。B類審計對象,原則上任期內審計1次。C類審計對象,實行經濟責任審計和離任交接相結合。在對審計對象分類管理基礎上,建立審計對象數據庫。結合每年的審計結果和處理意見,應及時更新審計對象數據庫,為加強干部日常管理監督提供參考和依據。
《山東省省管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事項交接辦法(試行)》,旨在有效緩解經濟責任審計任務重與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進一步擴大經濟責任審計覆蓋面。交接辦法規定,試行離任經濟責任事項交接制度的省管領導干部,是指一些機構較小、資金量較少、財政資金主要用于人員工資、日常運轉經費的部門單位主要領導干部;距離上次審計不滿1年或者任職時間不滿1個完整的財務年度的部門單位的主要領導干部。對納入離任經濟責任事項交接范圍的領導干部,原則上實行離任經濟責任事項交接。若交接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接任領導干部對交接事項有分歧、意見不統一,離任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要求審計的,以及遇有其他應當轉為正式審計的情況,應當轉為經濟責任審計。
《關于市、縣黨政主要領導干部依法履行經濟責任的意見(試行)》實現了領導干部監督關口的前移。意見從貫徹執行上級經濟政策、重大經濟事項、民生建設、財政管理、自然資源資產開發利用保護和生態環境保護、機構設置和編制使用、遵守廉潔從政規定等方面提出了具體履職要求,將對指導領導干部依法履行經濟責任起到積極作用。
三項制度的出臺,標志著山東省在探索建立以審計對象分類管理為主線、建立健全任前告知、任中和離任審計相結合、輔以離任交接為主要內容的經濟責任審計管理制度方面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溫國棟 王照生)
《山東省省本級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分類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省本級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分為A、B、C三類。A類是指地方黨政主要領導干部,掌握大量資金(資產、資源)、所屬單位較多的重點部門、重點單位主要領導干部,以及掌握重要經濟決策權、執行權、管理權和監督權等關鍵崗位主要領導干部。主要包括設區的市委書記、市長,縣(市、區)委書記;重要經濟主管部門,經濟管理權限較大、社會關注度高、掌管使用財政資金數額大的部門和單位主要領導干部;從事資本經營、政府性資金投入較多、資產規模大的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的領導人員。B類是指掌握資金總量較大、所屬單位較少的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的主要領導干部;規模較大、資金量較大的高等院校和科研單位主要領導干部;市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主要領導干部;屬于省管的市公安機關主要領導干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各類開發區、保稅(港)區黨工委書記和管委會主任;除納入A類以外的其他省管企業領導人員。C類是指在市直部門單位任正職的省管干部;資金總量較少、財政財務收支規模較小以及難以劃入A、B類的其他部門和單位的主要領導干部。對A類審計對象,屬于重點審計監督對象,實行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對任職2年以上的領導干部一般安排任中審計,離任時參照任中審計結果酌情安排審計。B類審計對象,原則上任期內審計1次。C類審計對象,實行經濟責任審計和離任交接相結合。在對審計對象分類管理基礎上,建立審計對象數據庫。結合每年的審計結果和處理意見,應及時更新審計對象數據庫,為加強干部日常管理監督提供參考和依據。
《山東省省管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事項交接辦法(試行)》,旨在有效緩解經濟責任審計任務重與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進一步擴大經濟責任審計覆蓋面。交接辦法規定,試行離任經濟責任事項交接制度的省管領導干部,是指一些機構較小、資金量較少、財政資金主要用于人員工資、日常運轉經費的部門單位主要領導干部;距離上次審計不滿1年或者任職時間不滿1個完整的財務年度的部門單位的主要領導干部。對納入離任經濟責任事項交接范圍的領導干部,原則上實行離任經濟責任事項交接。若交接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接任領導干部對交接事項有分歧、意見不統一,離任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要求審計的,以及遇有其他應當轉為正式審計的情況,應當轉為經濟責任審計。
《關于市、縣黨政主要領導干部依法履行經濟責任的意見(試行)》實現了領導干部監督關口的前移。意見從貫徹執行上級經濟政策、重大經濟事項、民生建設、財政管理、自然資源資產開發利用保護和生態環境保護、機構設置和編制使用、遵守廉潔從政規定等方面提出了具體履職要求,將對指導領導干部依法履行經濟責任起到積極作用。
三項制度的出臺,標志著山東省在探索建立以審計對象分類管理為主線、建立健全任前告知、任中和離任審計相結合、輔以離任交接為主要內容的經濟責任審計管理制度方面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溫國棟 王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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