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審計報:經濟責任審計法制建設的又一重大事件
(本報特約評論員)
2014年7月27日,中央紀委機關、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計署、國務院國資委聯合印發了《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這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是經濟責任審計法制化、規范化建設的重要成果,是繼《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頒布后經濟責任審計法規制度建設的又一重大事件和里程碑。
2010年10月兩辦《規定》的出臺,全面規范了經濟責任審計,對推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深化發展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就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重大部署,我國改革發展進入新的歷史階段。與此同時,黨中央、國務院和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出了許多新任務、新要求。這些新任務、新要求,有效推動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深化發展和改革創新。各級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從實際出發,積極探索,進行了大量的創造性工作和實踐,形成了許多好的經驗和做法。這些行之有效的創新成果應當加以總結并上升為制度。為此,中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部際聯席會議適時啟動了《實施細則》的研究起草工作,并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和反復修改完善的基礎上,由中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聯合印發實施。
作為兩辦《規定》的配套規定,《實施細則》承繼了兩辦《規定》的立法精神和宗旨,緊緊圍繞反腐、改革和發展,緊扣黨和國家的工作中心,面向現實需求和未來發展,科學總結了近年來全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實踐經驗,充分吸納中央關于加強領導干部管理監督和政績考核的最新要求,對兩辦《規定》作了細化、補充和完善,是指導我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又一重要的規范性文件?!秾嵤┘殑t》在兩辦《規定》框架下進行了多方面的細化、創新和總結。比如:在審計內涵方面,《實施細則》首次在法規制度層面明確了經濟責任審計是審計機關依法依規對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監督、評價和鑒證的行為,這是經濟責任審計理論乃至國家審計理論的又一重要突破;在審計對象方面,進一步細化了審計對象范圍,消除了審計盲點,為實現審計對象全覆蓋和開展同步審計奠定堅實基礎;在審計內容方面,分別細化明確了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干部、黨政工作部門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審計內容,將自然資源資產的開發利用、履行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等情況列入審計內容,強化對領導干部權力行使的制約和監督;在審計評價方面,明確了審計評價應當重點關注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的質量、效益和可持續性,關注任期內舉借債務、自然資源資產管理、環境保護、民生改善、科技創新等重要事項,關注領導干部應承擔直接責任的問題。在責任界定方面,細化列舉了直接責任、主管責任的情形;在審計結果運用方面,明確了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有關主管部門在審計結果運用中的主要職責;在組織領導和審計實施方面,明確了領導小組作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組織領導機構,細化完善了審計計劃制定程序,明確了同步審計的有關內容等。同時,根據中央加強對基層組織管理和監督的要求,明確了審計機關可以對村和社區等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實施細則》的頒布實施,標志著以憲法為淵源、以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為主體、以兩辦《規定》和《實施細則》為核心、以有關文件和地方性法規為補充的經濟責任審計法規制度體系日臻完善,經濟責任審計法律規范體系已基本構建完成,為健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計監督制度,促進經濟責任審計健康持續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礎和法律保障,必將對經濟責任審計事業發展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2010年10月兩辦《規定》的出臺,全面規范了經濟責任審計,對推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深化發展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就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重大部署,我國改革發展進入新的歷史階段。與此同時,黨中央、國務院和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出了許多新任務、新要求。這些新任務、新要求,有效推動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深化發展和改革創新。各級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從實際出發,積極探索,進行了大量的創造性工作和實踐,形成了許多好的經驗和做法。這些行之有效的創新成果應當加以總結并上升為制度。為此,中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部際聯席會議適時啟動了《實施細則》的研究起草工作,并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和反復修改完善的基礎上,由中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聯合印發實施。
作為兩辦《規定》的配套規定,《實施細則》承繼了兩辦《規定》的立法精神和宗旨,緊緊圍繞反腐、改革和發展,緊扣黨和國家的工作中心,面向現實需求和未來發展,科學總結了近年來全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實踐經驗,充分吸納中央關于加強領導干部管理監督和政績考核的最新要求,對兩辦《規定》作了細化、補充和完善,是指導我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又一重要的規范性文件?!秾嵤┘殑t》在兩辦《規定》框架下進行了多方面的細化、創新和總結。比如:在審計內涵方面,《實施細則》首次在法規制度層面明確了經濟責任審計是審計機關依法依規對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監督、評價和鑒證的行為,這是經濟責任審計理論乃至國家審計理論的又一重要突破;在審計對象方面,進一步細化了審計對象范圍,消除了審計盲點,為實現審計對象全覆蓋和開展同步審計奠定堅實基礎;在審計內容方面,分別細化明確了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干部、黨政工作部門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審計內容,將自然資源資產的開發利用、履行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等情況列入審計內容,強化對領導干部權力行使的制約和監督;在審計評價方面,明確了審計評價應當重點關注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的質量、效益和可持續性,關注任期內舉借債務、自然資源資產管理、環境保護、民生改善、科技創新等重要事項,關注領導干部應承擔直接責任的問題。在責任界定方面,細化列舉了直接責任、主管責任的情形;在審計結果運用方面,明確了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有關主管部門在審計結果運用中的主要職責;在組織領導和審計實施方面,明確了領導小組作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組織領導機構,細化完善了審計計劃制定程序,明確了同步審計的有關內容等。同時,根據中央加強對基層組織管理和監督的要求,明確了審計機關可以對村和社區等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實施細則》的頒布實施,標志著以憲法為淵源、以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為主體、以兩辦《規定》和《實施細則》為核心、以有關文件和地方性法規為補充的經濟責任審計法規制度體系日臻完善,經濟責任審計法律規范體系已基本構建完成,為健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計監督制度,促進經濟責任審計健康持續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礎和法律保障,必將對經濟責任審計事業發展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關閉】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