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出臺監督意見 加強對財政專項資金、政府性投資項目、惠農資金的審計監督
近日,吉林省審計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專項資金審計監督的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性投資項目審計監督的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惠農資金審計監督的意見》,經省政府同意,轉發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認真按照執行。
《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專項資金審計監督的意見》提出,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必須高度重視專項資金管理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切實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監管,促進專項資金合理有效使用。各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健全制度、明確責任、完善措施,強化日常跟蹤檢查,及時糾正專項資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問題。各級審計部門要強化對專項資金的跟蹤審計,以全省政府性投資項目和財政專項資金電子信息集中監管平臺為基礎,積極開展專項資金網上巡查,對重點專項資金加大跟蹤力度,注重向管理和效益審計延伸,逐步建立事前介入、事中監督、事后審計的專項資金監管長效機制,保證專項資金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引導作用。同時要求,各級審計機關要加大處理處罰力度,對發現的線索,要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和司法部門處理。跟蹤督查審計整改情況,對審計發現的問題要積極督促整改,查明原因,督促落實,對不按規定期限要求整改的,要追究責任。各級政府要將行政主管部門及項目單位的專項資金審計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將領導干部履職期間的財政專項資金績效管理作為領導干部考評的重要內容。
《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性投資項目審計監督的意見》指出,各級審計機關在實施監督過程中,要根據項目類型、特點以及各建設階段的工程內容,有針對性地確定每次跟蹤審計的重點,著重關注項目決策、規劃、立項審批、土地審批和征地拆遷、項目招投標、項目設計、施工結算、資金分配以及項目建成后的績效等關鍵環節。重點揭示領導干部利用職權插手干預工程建設,索賄受賄;違法違規決策上馬項目和審批規劃,違法違規審計和出讓土地;招投標人規避招標、虛假招標,圍標串標,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工程;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違規征地拆遷、損害群眾利益、破壞生態環境、質量和安全責任不落實;項目投資超規模超概算、低水平重復建設、損失浪費、投資效益不高等問題。同時要求,各級審計機關要針對審計中發現的體制性障礙、制度性缺陷和重大管理漏洞,向政府和相關部門提出審計建議和意見,規范政府投資行為,促進被審計單位建立有利于科學發展的體制機制,為建設安全、廉潔、高效的政府性投資項目提供制度保障。
《關于進一步加強惠農資金審計監督的意見》強調,要加大惠農資金跟蹤審計力度。突出事中監督,解決審計監督的滯后性問題。全面檢查中央、省各項惠農政策和各市(州)、縣(市、區)制定的關于“三農”問題的各項規定措施的落實情況。從財政預算入手,嚴格審查惠農資金是否及時足額落實到位;按資金類別及走向跟蹤審計各鄉鎮及相關單位直至農戶;從惠農資金項目立項、公示、申報、審批、下達、資金撥付與支付、管理、使用、工程招投標、施工、工程結算、竣工決算、項目驗收、交付使用、財務決算等全過程進行審計監督,揭示和反映惠農資金被截留、滯留、擠占、挪用、貪污私分等違法違規問題。同時要求,各級審計機關要進一步加大審計結果公開力度,涉及惠農資金的審計報告都應依法向社會和相關單位公開,通過公開和及時發布審計結果,將審計監督與輿論監督、社會監督結合起來,增強惠農資金審計工作的透明度,促進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切實加強對惠農資金的管理使用。(韓會田 徐仰輝)
《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專項資金審計監督的意見》提出,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必須高度重視專項資金管理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切實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監管,促進專項資金合理有效使用。各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健全制度、明確責任、完善措施,強化日常跟蹤檢查,及時糾正專項資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問題。各級審計部門要強化對專項資金的跟蹤審計,以全省政府性投資項目和財政專項資金電子信息集中監管平臺為基礎,積極開展專項資金網上巡查,對重點專項資金加大跟蹤力度,注重向管理和效益審計延伸,逐步建立事前介入、事中監督、事后審計的專項資金監管長效機制,保證專項資金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引導作用。同時要求,各級審計機關要加大處理處罰力度,對發現的線索,要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和司法部門處理。跟蹤督查審計整改情況,對審計發現的問題要積極督促整改,查明原因,督促落實,對不按規定期限要求整改的,要追究責任。各級政府要將行政主管部門及項目單位的專項資金審計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將領導干部履職期間的財政專項資金績效管理作為領導干部考評的重要內容。
《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性投資項目審計監督的意見》指出,各級審計機關在實施監督過程中,要根據項目類型、特點以及各建設階段的工程內容,有針對性地確定每次跟蹤審計的重點,著重關注項目決策、規劃、立項審批、土地審批和征地拆遷、項目招投標、項目設計、施工結算、資金分配以及項目建成后的績效等關鍵環節。重點揭示領導干部利用職權插手干預工程建設,索賄受賄;違法違規決策上馬項目和審批規劃,違法違規審計和出讓土地;招投標人規避招標、虛假招標,圍標串標,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工程;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違規征地拆遷、損害群眾利益、破壞生態環境、質量和安全責任不落實;項目投資超規模超概算、低水平重復建設、損失浪費、投資效益不高等問題。同時要求,各級審計機關要針對審計中發現的體制性障礙、制度性缺陷和重大管理漏洞,向政府和相關部門提出審計建議和意見,規范政府投資行為,促進被審計單位建立有利于科學發展的體制機制,為建設安全、廉潔、高效的政府性投資項目提供制度保障。
《關于進一步加強惠農資金審計監督的意見》強調,要加大惠農資金跟蹤審計力度。突出事中監督,解決審計監督的滯后性問題。全面檢查中央、省各項惠農政策和各市(州)、縣(市、區)制定的關于“三農”問題的各項規定措施的落實情況。從財政預算入手,嚴格審查惠農資金是否及時足額落實到位;按資金類別及走向跟蹤審計各鄉鎮及相關單位直至農戶;從惠農資金項目立項、公示、申報、審批、下達、資金撥付與支付、管理、使用、工程招投標、施工、工程結算、竣工決算、項目驗收、交付使用、財務決算等全過程進行審計監督,揭示和反映惠農資金被截留、滯留、擠占、挪用、貪污私分等違法違規問題。同時要求,各級審計機關要進一步加大審計結果公開力度,涉及惠農資金的審計報告都應依法向社會和相關單位公開,通過公開和及時發布審計結果,將審計監督與輿論監督、社會監督結合起來,增強惠農資金審計工作的透明度,促進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切實加強對惠農資金的管理使用。(韓會田 徐仰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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