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汕頭:出臺預防腐敗條例 將審計作為防腐工作主要部門
3月8日,廣東省紀委、省監察廳在汕頭市召開預防腐敗立法工作會議,同時召開貫徹實施《汕頭經濟特區預防腐敗條》座談會。會上,汕頭市審計局作為履行預防腐敗工作職責的政府機關之一,對近半年來貫徹落實《條例》情況及實施的效果作交流發言。
2013年8月開始施行的《汕頭經濟特區預防腐敗條例》系全國首部預防腐敗地方法規,《條例》明確了預防腐敗的領導體制、工作機制、預防腐敗主體及職責、預防腐敗制度與措施,并首次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將審計部門作為履行預防腐敗工作職能部門?!稐l例》明確,預防腐敗工作實行預防腐敗機構和監察、審計、檢察機關監督指導的工作機制。規定審計部門要履行:單位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加強對腐敗易發、多發行業及領域的審計監督;加強內部審計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收集、分析、發布、處理違反財經行政紀律信息,提出預防腐敗對策和建議等預防腐敗工作職能。
《條例》強調,審計機關應當在招商引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資產產權交易、招標投標、征地拆遷、房屋征收、政府采購以及其他重大經濟活動、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開展專項預防,有關單位應當配合專項預防活動,并采納合理的預防建議和措施。同時,審計機關在預防腐敗工作中,可以采取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加強制度建設和規范管理;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預防腐敗工作涉及的問題進行解釋和說明,如實提供相關材料;責令或者建議有關單位和人員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建議有關單位暫停涉案人員的職務等措施。
《條例》要求,加強審計整改,規定審計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有關單位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規范等腐敗隱患的,應當依法提出書面建議。被建議單位應當及時整改,并自收到建議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整改情況書面回復建議機關。同時,干擾、妨礙或拒不配合審計機關依法開展預防腐敗工作的,或者接到審計機關建議后,無正當理由拒不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影響的,由監察或有關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創新性將審計作為預防腐敗的主要工作部門,注重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著力構建內部預防、專門預防、社會預防相結合的防范體系,對充分發揮審計經濟社會運行“免疫系統”功能和源頭治腐“尖兵”的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自《條例》出臺以來,汕頭市審計機關積極履行《條例》賦予的工作職責,強化制度的執行力,共完成審計項目149個,查出違規金額6627萬元,審計促進增收節支和挽回損失7405萬元,審計核減投資額5482萬元,并多次抽調骨干力量,參與、協助紀檢、監察部門查處腐敗案件共26人次。通過審計,進一步提高了有關單位的財經法律意識,促進各單位內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有效地預防腐敗問題的發生。(李依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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