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紀檢監察審計機關聯合出臺文件 凝聚反腐合力共筑懲防體系
按照中紀委十八屆三次全會和省紀委十二屆四次全會精神,近日,江蘇省紀委、省監察廳、省審計廳聯合印發了《關于紀檢監察機關與審計機關在懲治和預防腐敗工作中進一步加強協作配合的意見》,這是江蘇進一步加強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保障的有力舉措,為江蘇各級審計機關和紀檢監察機關全面深化合作、凝聚反腐合力奠定了堅實的制度基礎。
意見共14條,根據行政監察法、審計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江蘇實際,對審計機關和紀檢監察機關在懲治和預防腐敗工作中加強協作配合的基本原則、工作機構、信息溝通、線索移送等作了全面規定,從制度層面促進提升了審計機關和紀檢監察機關溝通的順暢性、聯系的緊密性、行動的協調性和專業的互補性,尤其是建立了懲治和預防腐敗的5項機制,推動雙方實現了高層次、多領域、全方位的交流合作。
意見規定,審計機關在制定年度審計計劃前,應征求紀檢監察機關意見,紀檢監察機關應及時反饋需查證事項。紀檢監察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向審計機關提出予以重點關注的建議,也可以在開展工作時,向審計機關了解被調查單位和人員的經濟信息和審計情況,必要時可以調閱審計工作底稿。審計機關在不涉密的情況下,可以向紀檢監察機關了解相關信訪舉報信息,推動雙方在日常溝通領域建立了規范的信息共享機制。
意見要求,紀檢監察機關發現被調查(檢查)單位或人員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應及時將線索移送同級審計機關。審計機關發現被審計單位或黨員干部涉嫌違反黨紀政紀需要追究責任的,應將線索移送同級紀檢監察機關。線索材料應在規定時間內移送對方,辦理結果應在規定時間內書面告知對方,推動雙方在線索移送領域建立了及時的全面對接機制。
意見強調,紀檢監察機關對涉及審計專業性事項的,可以商請審計機關進行查證。審計機關發現被審計單位或黨員干部有違反黨紀政紀行為需要核實的,可以商請紀檢監察機關提前介入。審計機關應當配合紀檢檢察機關建立健全辦案人才庫,紀檢監察機關需要審計人員參與查辦案件的,優先從人才庫中抽調,有效整合工作資源,推動雙方在案件查辦領域建立了緊密的聯合辦案機制。
意見指出,紀檢監察機關就腐敗案件發生的原因、特點、手段、變化規律和趨勢所做的綜合分析材料,應當在允許范圍內抄送審計機關。審計機關就被審計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嚴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行為所做的綜合分析材料,應當抄送紀檢監察機關,實現了反腐經驗和規律的相互交流、借鑒和啟發,推動雙方在成果運用領域建立了深入的信息交流機制。
意見明確,審計機關在執法過程中遇有單位和個人違反審計法相關規定的,可以提請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完善了審計工作保障。同時,對雙方內部壓案不移、泄密失密等造成嚴重后果的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主要責任人員,應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推動雙方在工作規范領域建立了嚴格的責任追究機制,促進雙方在依法合規、權責一致和利于監督的基礎上實現進一步協作配合。從制度層面推進江蘇各級審計機關充分發揮專業優勢,以更新的思路、更大的力度、更強的責任、更廣的視野和更有效的手段,積極地參與具有江蘇特色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李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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