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辦法》出臺
8月19日,貴州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在貴陽召開,會議審議并通過了省審計廳起草的《貴州省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同意以省紀委、省組織部、省監察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審計廳、省國資委聯合行文發布。
《暫行辦法》分為六章三十九條。
《暫行辦法》規定:企業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根據干部管理監督的需要,可以在企業領導人員任職期間進行經濟責任審計,也可以在企業領導人員不再擔任職務時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應當以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審計為主。
對經濟責任審計的組織協調工作,《暫行辦法》規定: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領導,建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紀檢、組織、審計、監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組成。
對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暫行辦法》規定:經濟責任審計應當以促進企業領導人員推動本企業科學發展為目標,以企業領導人員守法、盡責情況為重點,以企業領導人員任職期間本企業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為基礎的審計內容。
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審計評價與結果運用,《暫行辦法》規定: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審計查證或者認定的事實,依照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政策,以及責任制考核目標和行業標準等,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對被審計企業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作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價。審計評價應當與審計內容相統一,評價結論應當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干部管理監督的相關要求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將其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企業領導人員的重要參考依據,并以適當方式將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反饋審計機關。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應當歸入被審計企業領導人員本人檔案。
《暫行辦法》將于近期發布。
《暫行辦法》分為六章三十九條。
《暫行辦法》規定:企業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根據干部管理監督的需要,可以在企業領導人員任職期間進行經濟責任審計,也可以在企業領導人員不再擔任職務時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應當以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審計為主。
對經濟責任審計的組織協調工作,《暫行辦法》規定: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領導,建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紀檢、組織、審計、監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組成。
對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暫行辦法》規定:經濟責任審計應當以促進企業領導人員推動本企業科學發展為目標,以企業領導人員守法、盡責情況為重點,以企業領導人員任職期間本企業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為基礎的審計內容。
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審計評價與結果運用,《暫行辦法》規定: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審計查證或者認定的事實,依照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政策,以及責任制考核目標和行業標準等,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對被審計企業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作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價。審計評價應當與審計內容相統一,評價結論應當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干部管理監督的相關要求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將其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企業領導人員的重要參考依據,并以適當方式將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反饋審計機關。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應當歸入被審計企業領導人員本人檔案。
《暫行辦法》將于近期發布。
【關閉】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