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印發落實《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的意見
5月19日,上海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國資委黨委、市監察局、市審計局聯合印發了《關于貫徹落實〈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既要防止將經濟責任審計等同于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做法,又要防止審計內容過于寬泛,超出審計法和有關法規規定的審計內容范圍。
上海市從1997年起結合國有企業領導班子考核工作,對部分市管企業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結果作為對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之一。2001年起開展市管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近年來,市審計局承擔的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已占到年度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50%以上。去年,中央下發《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后,上海市五部門以貫徹落實《規定》為契機,總結經驗,查找差距,提出了《意見》,探索改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新途徑和新方式,保障和推進具有中國特色的經濟責任審計監督制度的落實。
《意見》明確要把經濟責任審計與本級預算執行審計、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等緊密結合起來,把有限的審計力量統籌安排好,合理確定經濟責任審計項目數量占審計機關年度審計項目總數的比例,以確保審計重點和審計質量。重點加強對公權力大、公益性強、公眾關注度高的部門的主要領導干部的審計力度;把對鄉鎮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的審計作為區、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重點,積極推行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干部同步審計。
《意見》指出要圍繞被審計領導干部的職責和權限,做好審計評價,做到審計評價與審計內容相統一。審計評價既要反映被審計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取得的工作業績,又要反映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并準確界定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或者領導責任,確保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可信、可靠、可用。在審計結果運用方面,要逐步增加督查數量,擴大督查面,提高督查實效。加強與被審計單位的上級黨委或部門的溝通協調,對被審計單位沒有整改或者沒有完全整改的事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加強經濟責任審計與巡視工作的結合,要將被巡視單位近年來的審計整改情況列入巡視工作內容,并將了解的情況作為巡視報告的一個方面。在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審計整改以及問責和責任追究等結果運用制度的同時,逐步探索和推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干部管理和監督部門要根據干部管理監督工作的相關要求,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和審計整改落實情況作為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年度考核的內容之一,列入考核測評范圍;研究制定審計結果和審計整改落實情況與被審計領導干部考核、任免、獎懲和后續管理相結合的具體辦法,并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及時反饋審計機關;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歸入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檔案。
《意見》強調要研究制定經濟責任審計中長期規劃,逐步建立和推行領導干部任期內輪審制度,加大經濟責任審計覆蓋面。一方面,結合上海2009年制定并實施的市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分類管理辦法,穩妥推進市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分類管理工作。從制度上確保審計機關有比較充足的力量對黨政主要領導干部或重點企業領導人員實施經常性的審計監督,適度改變了資產總量較少或資金規模較小、承擔一般行政事務單位領導干部長期未能接受經濟責任審計的現狀。另一方面,結合2010年制定并實施的上海市單位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各單位可結合實際情況,研究制定本單位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努力實現對重點部門、下一級重點單位主要負責人在其任期內至少審計一次的目標。審計機關將被審計單位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開展情況作為評價單位內部管理狀況的重要內容之一。區、縣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定期將本地區單位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情況報告市聯席會議辦公室。(汪其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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