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監督辦法》4月1日起施行
2011年2月25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出臺了《內蒙古自治區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監督辦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在《內蒙古自治區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試行辦法》的基礎上修訂,共十八條,增加了績效和聯網審計等內容,拓寬了預算執行審計的范圍,提高了預算執行審計的透明度。主要變化有:
一、審計是民主法治的產物和推動民主法治的手段,是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重要工具。因此,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監督的要求中新增 “有利于提高各級財政預算管理水平,更加有效合理地管理財政資金,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和“有利于維護各級財政資金的安全,不斷推進財政體制改革”等內容。
二、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當前債務規模不斷擴張,財政風險加大的情況,審計機關對本級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增加 “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和其他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資金”等內容。通過深入分析原因,揭示債務運行管理中存在的體制、機制及管理層面的問題,不斷完善政府債務管理機制。
三、隨著民主制度的發展,人民或納稅人不僅要求開支必須合法、經濟,而且要求開支必須達到人民預定所期望的目標,充分體現人民或納稅人的意志,因此對財政資金開展績效審計是非常必要的。該辦法提出“審計機關應當開展績效審計,提出財政資金管理和使用的意見和建議?!?BR>
四、由于政府各部門都已實現會計電算化,有必要對其會計核算系統及相關業務管理系統進行審計檢查。與財政、稅務和其他部門實現網絡互聯,建立遠程審計平臺,既便于動態監控,又能提高審計效率。因此,該辦法提出了“審計機關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的系統。審計機關應當積極穩妥地探索網絡遠程審計的跟蹤審計方式,財政、稅務和其他部門應當與審計機關實現網絡互聯?!?BR>
五、為了提高審計決定的執行力度,該辦法提出了“各級政府應當在每年年底前,將審計工作報告中指出問題的整改情況、處理結果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意見、建議和決定的落實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接受審議?!?BR>
六、為了解決多年來無法監督國稅機關征管的共享稅的弊端,克服審計死角,該辦法提出了“要求各級國家稅務機關應當按月向同級審計機關提供共享稅的征管情況和有關單位納稅情況及其電子數據等資料。同時,應當根據審計同級預算執行情況的需要,及時向審計機關提供有關的稅收征管情況的說明材料。如發現國稅機關征管方面的問題,要逐級上報并提出意見和建議?!?BR>
七、為了接受更廣泛的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提高審計工作的透明度,該辦法提出“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依法向社會公告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結果?!?BR>
【關閉】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