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審計廳調整業務處機構設置 整合審計資源 促審計效能提高
為適應審計對象的變化,江西省審計廳根據審計工作的需要,近來在“三不增加”(即不增加機構、不增加編制、不增加職數)的情況下,對機關業務處室機構設置進行調整,合理劃分職責,既整合了審計資源,又提高了審計效能。這是該廳按照審計科學發展的要求創新審計管理組織方式采取的一項重大舉措。
該廳針對現有業務處審計職責范圍交叉重疊、審計資源分布不均等問題,在廣泛征求意見、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經江西省編委辦同意,對業務處機構設置進行了調整,重新明確了各處職責,并細化了審計對象。其主要做法:一是對15個業務處進行了重新設置,相應調整了審計職責,并更改了其中10個處的名稱,使其與承擔的審計職責相一致。如將原行政事業、投資、經貿審計處分別更名為行政事業審計一處、投資審計一處、經貿審計一處,將原有的四個派出審計處改設為行事二處和行事三處,投資二處,經貿二處。二是整合了審計對象,減少職責交叉。根據各業務處人員編制,本著分布均衡、統一歸口的原則,對原業務處審計對象進行了調整整合,盡可能做到同一系統的單位由一個業務處審計。同時,為加強固定資產投資和資源環保方面的審計力量,增設了固定資產投資審計二處,將原農業資源環保審計處分設為兩個處,專設資源環保審計處負責資源環保系統的部門審計、專項審計及審計調查。三是針對派出審計處審計對象有限、審計獨立性受到一定影響的問題,將派出審計處統一確定為廳業務處,重新劃分了職能,并將原分散在各廳局的審計人員全部搬回廳機關大樓辦公,更好地保證了審計機構和人員的獨立性。四是強化了綜合處的審計項目計劃職能,將法規處更名為法規審理處,承擔審計項目審理職責,著力構建審計計劃、審計實施、審計項目審理既相分離,又互相制約的審計業務管理體系。
該廳對業務處機構設置的調整,較好地打破了廳機關業務處與派出審計處之間原有的職責交叉、業務分割的狀態,改變了業務處之間審計對象分布不均衡、審計工作量苦樂不均的現象,進一步優化了審計資源配置,提高了審計工作的效率,有利于防范出現審計監督的真空,減少審計風險,從而更好地發揮審計“免疫系統”功能。(鄔曉明、何永清、晏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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