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要求進一步做好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山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近日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規定》)精神,進一步做好全省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通知》指出,《規定》的頒布施行,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是加強經濟責任審計法規制度建設、規范經濟責任審計行為、促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科學發展的現實需要,對于增強領導干部依法履行經濟責任意識、完善領導干部管理和監督機制、促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規定》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切實抓好貫徹落實。
《通知》要求,要實現對法定審計對象的全面覆蓋。組織部門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提出經濟責任審計計劃委托建議,聯席會議辦公室研究經濟責任審計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審計計劃,報政府行政首長批準后實施。要建立對審計對象的科學化管理模式,實現動態管理,確保審計范圍內的主要領導干部在一個任期內至少審計1次。要進一步突出審計重點,選擇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干部,公權力大、公益性強、公眾關注度高以及職務行為影響大的黨委、政府工作部門主要領導干部,掌管資金量大的政府性投資公司、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主要領導人員,適時安排審計。繼續探索推進黨政領導干部同步審計,大力推進任中審計,增強審計的時效性和建設性。
要進一步深化審計內容。在檢查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的基礎上,重點關注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地區、單位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有關經濟法律法規、黨和國家有關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推動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情況;制定和執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與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情況;遵守有關廉政規定情況等。同時堅持把查處問題與促進整改、完善制度、加強管理有機結合,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
要科學評價,嚴格責任界定。各級要按照《規定》關于審計評價的原則和責任界定的標準,建立完善具有較強操作性的審計評價體系。要根據審計查證或認定的事實,依照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政策,以及責任制考核目標和行業標準等,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價。要嚴格按照《規定》關于責任劃分的標準,區別不同情況,合理界定領導干部應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有效監督權力運行。
《通知》強調,要促進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制度化和規范化。各級要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審計整改、責任追究等制度,大力推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要堅持審用結合,把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與干部選拔任用結合起來,把審計結果報告歸入領導干部本人檔案,作為考核、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要嚴格責任追究,審計機關對審計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和國有資產的重大損失浪費問題,在依法作出審計處理的基礎上,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上報黨委政府,同時移交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該問責的嚴肅問責,該追究紀律責任的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要堅持標本兼治,深入分析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揭示經濟運行中的突出矛盾,提出相關意見建議。要把審計結果作為從體制、機制和制度層面上研究解決問題的決策依據,建立健全長效管理制度。
要強化審計機構和隊伍建設。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要全面提高政治素質、思想素質、業務素質,提高依法審計能力和審計工作水平。經濟責任審計機構要認真履行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有關職責,發揮好職能作用,確保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順利開展。
要加強組織領導,確保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穩步推進。各級要高度重視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領導,切實把這項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經常聽取情況匯報,專題研究部署工作,確保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穩步推進。要重視審計部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積極督促整改,并充分利用審計工作成果,提高政府決策的科學性。大力支持審計部門依法審計和查處違法違紀問題,幫助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和困難,為審計部門順利開展工作創造良好的條件。進一步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和聯席會議制度。各成員單位要增強責任意識,明確分工,加強配合,形成整體聯動機制,充分發揮職能作用。要完善信息溝通機制,加強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情況的監督檢查,總結推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經驗,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合力推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健康發展。各級領導干部要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正確行使經濟決策權、經濟管理權、經濟政策執行監督權,守法、守紀、守規、盡責。要自覺接受審計,正確對待審計,主動配合審計,積極整改存在的問題,不斷加強內部管理和自我約束,提高依法行政、科學行政水平。(陳朝豹 貝翔)
《通知》指出,《規定》的頒布施行,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是加強經濟責任審計法規制度建設、規范經濟責任審計行為、促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科學發展的現實需要,對于增強領導干部依法履行經濟責任意識、完善領導干部管理和監督機制、促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規定》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切實抓好貫徹落實。
《通知》要求,要實現對法定審計對象的全面覆蓋。組織部門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提出經濟責任審計計劃委托建議,聯席會議辦公室研究經濟責任審計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審計計劃,報政府行政首長批準后實施。要建立對審計對象的科學化管理模式,實現動態管理,確保審計范圍內的主要領導干部在一個任期內至少審計1次。要進一步突出審計重點,選擇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干部,公權力大、公益性強、公眾關注度高以及職務行為影響大的黨委、政府工作部門主要領導干部,掌管資金量大的政府性投資公司、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主要領導人員,適時安排審計。繼續探索推進黨政領導干部同步審計,大力推進任中審計,增強審計的時效性和建設性。
要進一步深化審計內容。在檢查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的基礎上,重點關注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地區、單位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有關經濟法律法規、黨和國家有關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推動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情況;制定和執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與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情況;遵守有關廉政規定情況等。同時堅持把查處問題與促進整改、完善制度、加強管理有機結合,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
要科學評價,嚴格責任界定。各級要按照《規定》關于審計評價的原則和責任界定的標準,建立完善具有較強操作性的審計評價體系。要根據審計查證或認定的事實,依照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政策,以及責任制考核目標和行業標準等,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價。要嚴格按照《規定》關于責任劃分的標準,區別不同情況,合理界定領導干部應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有效監督權力運行。
《通知》強調,要促進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制度化和規范化。各級要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審計整改、責任追究等制度,大力推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要堅持審用結合,把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與干部選拔任用結合起來,把審計結果報告歸入領導干部本人檔案,作為考核、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要嚴格責任追究,審計機關對審計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和國有資產的重大損失浪費問題,在依法作出審計處理的基礎上,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上報黨委政府,同時移交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該問責的嚴肅問責,該追究紀律責任的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要堅持標本兼治,深入分析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揭示經濟運行中的突出矛盾,提出相關意見建議。要把審計結果作為從體制、機制和制度層面上研究解決問題的決策依據,建立健全長效管理制度。
要強化審計機構和隊伍建設。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要全面提高政治素質、思想素質、業務素質,提高依法審計能力和審計工作水平。經濟責任審計機構要認真履行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有關職責,發揮好職能作用,確保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順利開展。
要加強組織領導,確保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穩步推進。各級要高度重視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領導,切實把這項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經常聽取情況匯報,專題研究部署工作,確保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穩步推進。要重視審計部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積極督促整改,并充分利用審計工作成果,提高政府決策的科學性。大力支持審計部門依法審計和查處違法違紀問題,幫助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和困難,為審計部門順利開展工作創造良好的條件。進一步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和聯席會議制度。各成員單位要增強責任意識,明確分工,加強配合,形成整體聯動機制,充分發揮職能作用。要完善信息溝通機制,加強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情況的監督檢查,總結推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經驗,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合力推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健康發展。各級領導干部要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正確行使經濟決策權、經濟管理權、經濟政策執行監督權,守法、守紀、守規、盡責。要自覺接受審計,正確對待審計,主動配合審計,積極整改存在的問題,不斷加強內部管理和自我約束,提高依法行政、科學行政水平。(陳朝豹 貝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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