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臺加強審計工作意見 進一步完善審計工作機制制度
日前,北京市委、市政府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要求全市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充分認識審計工作的重要性,緊緊圍繞全市中心工作深化審計監督;創新審計方式,促進審計職能發揮;進一步加強對審計工作的領導,切實抓好審計整改和成果運用。
《意見》指出,當前首都已經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審計工作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審計監督的任務越來越重:市和區縣財政體制改革不斷深化,事權、財權進一步下放區縣,需要進一步統籌協調財政審計工作;圍繞“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綠色北京”建設,相關重大專項投資越來越多,需要進一步加強重大專項資金和投資項目審計;建立健全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的領導干部考核、任用體系,需要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建設服務型政府和加強政府績效管理、考核,需要全力推進績效審計工作。各級黨委、政府要準確把握審計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進一步提高對加強審計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把審計工作放到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要位置,以推進法治、維護民生、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完善各項制度和工作機制,切實提高審計監督工作服務首都經濟社會發展的水平。
《意見》著重強調對加強審計工作進行全面部署,重點要完善三方面內容:一是對全市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出全市審計機關要協調一致、同步發展,加強對一般預算、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其他政府性資金的審計,構建財政審計大格局;有效加強對重大投資項目、重大民生工程,以及應對重大突發事件的資金安排和使用情況的跟蹤審計,及時防范和控制風險;跟進檢查重點民生資金的績效狀況,促進完善相關制度,落實惠民政策;逐步擴大局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范圍,在做好“離任審計”的基礎上,穩步推進“任中審計”。二是對完善審計工作機制提出了新的要求。提出要健全完善審計工作協作機制,各部門、各單位要按要求及時提供與審計工作相關的信息,支持審計機關建立健全審計數據庫,審計機關要與紀檢監察等部門建立日常溝通和移送處理工作機制;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審計結果運用和審計整改落實機制,將部門預算執行審計結果作為政府部門績效管理和考核的依據,將審計整改情況列入年度績效管理考核綜合評價意見。三是對完善審計工作制度提出了明確的要求。提出要建立審計計劃備案制度,審計機關年度審計計劃應報本級政府備案;要完善審計工作報告制度,審計發現的重大事項,審計機關應及時向本級政府報告;要推進審計結果公開制度,探索建立特定審計事項階段性審計情況公告和重大案件查處結果公告制度;要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財政收支規模大的政府部門、單位,以及重點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內部審計機構或配備專職人員。
《意見》指出,當前首都已經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審計工作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審計監督的任務越來越重:市和區縣財政體制改革不斷深化,事權、財權進一步下放區縣,需要進一步統籌協調財政審計工作;圍繞“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綠色北京”建設,相關重大專項投資越來越多,需要進一步加強重大專項資金和投資項目審計;建立健全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的領導干部考核、任用體系,需要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建設服務型政府和加強政府績效管理、考核,需要全力推進績效審計工作。各級黨委、政府要準確把握審計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進一步提高對加強審計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把審計工作放到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要位置,以推進法治、維護民生、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完善各項制度和工作機制,切實提高審計監督工作服務首都經濟社會發展的水平。
《意見》著重強調對加強審計工作進行全面部署,重點要完善三方面內容:一是對全市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出全市審計機關要協調一致、同步發展,加強對一般預算、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其他政府性資金的審計,構建財政審計大格局;有效加強對重大投資項目、重大民生工程,以及應對重大突發事件的資金安排和使用情況的跟蹤審計,及時防范和控制風險;跟進檢查重點民生資金的績效狀況,促進完善相關制度,落實惠民政策;逐步擴大局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范圍,在做好“離任審計”的基礎上,穩步推進“任中審計”。二是對完善審計工作機制提出了新的要求。提出要健全完善審計工作協作機制,各部門、各單位要按要求及時提供與審計工作相關的信息,支持審計機關建立健全審計數據庫,審計機關要與紀檢監察等部門建立日常溝通和移送處理工作機制;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審計結果運用和審計整改落實機制,將部門預算執行審計結果作為政府部門績效管理和考核的依據,將審計整改情況列入年度績效管理考核綜合評價意見。三是對完善審計工作制度提出了明確的要求。提出要建立審計計劃備案制度,審計機關年度審計計劃應報本級政府備案;要完善審計工作報告制度,審計發現的重大事項,審計機關應及時向本級政府報告;要推進審計結果公開制度,探索建立特定審計事項階段性審計情況公告和重大案件查處結果公告制度;要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財政收支規模大的政府部門、單位,以及重點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內部審計機構或配備專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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