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審計廳制定協作配合省委巡視工作實施辦法 促進審計監督與巡視監督有效結合
為全面落實《中共云南省委實施〈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暫行規定》,近日,云南省審計廳制定了《關于在省委巡視組開展巡視工作中加強協作配合的實施辦法(試行)》。該辦法的制定,標志著云南省審計廳與省委巡視組建立起了協調溝通的長效機制,便于省委巡視組開展巡視前了解巡視地區、單位的審計情況,做到審計監督與巡視監督的有機結合,更有利于審計成果的進一步轉化運用。主要內容如下:
明確了審計機關提供六個方面審計事項。辦法要求,審計機關要及時提供被巡視地區、單位近三年來的以下六個方面審計情況:一是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接受經濟責任審計的情況;二是財政預、決算審計以及其他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情況;三是重大投資項目審計的情況;四是其他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情況;五是需要提請省委巡視組深入了解的審計事項;六是根據巡視工作需要提供的其他審計情況。
明確了回復報告應包括的五項具體內容。辦法指出,審計機關負責人要高度重視,指定專人負責提供審計情況,回復報告應與出具的審計結果類文書內容為基礎,做到表述一致,要具備基本情況、審計查出的主要問題、審計處理處罰情況、審計決定執行及整改糾正情況和其他需要說明事項等五個方面內容。
明確了提供審計情況應遵循的四個原則。辦法強調,審計機關向省委巡視組提供審計情況必須遵循謹慎性原則、重要性原則、客觀性原則和保密性原則。同時要求各級審計機關要加強與省委巡視組的溝通聯系,共同完善協調配合機制、成果共享機制,通過審計監督與巡視監督的有效結合,共同促進審計成果的充分運用,更好地為黨管干部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明確了雙方日常聯系和接洽的牽頭部門。辦法規定,審計廳經濟責任審計局一處負責與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聯系、接洽。當收到省委巡視辦向審計廳反饋情況以及需要審計查證的有關經濟問題線索時,由經責一處牽頭,向廳領導報告,并與廳辦公室、人事處聯系會商,通知相關處(室)和州(市)審計機關辦理回復或在常規審計中予以關注。(張凱峰)
明確了審計機關提供六個方面審計事項。辦法要求,審計機關要及時提供被巡視地區、單位近三年來的以下六個方面審計情況:一是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接受經濟責任審計的情況;二是財政預、決算審計以及其他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情況;三是重大投資項目審計的情況;四是其他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情況;五是需要提請省委巡視組深入了解的審計事項;六是根據巡視工作需要提供的其他審計情況。
明確了回復報告應包括的五項具體內容。辦法指出,審計機關負責人要高度重視,指定專人負責提供審計情況,回復報告應與出具的審計結果類文書內容為基礎,做到表述一致,要具備基本情況、審計查出的主要問題、審計處理處罰情況、審計決定執行及整改糾正情況和其他需要說明事項等五個方面內容。
明確了提供審計情況應遵循的四個原則。辦法強調,審計機關向省委巡視組提供審計情況必須遵循謹慎性原則、重要性原則、客觀性原則和保密性原則。同時要求各級審計機關要加強與省委巡視組的溝通聯系,共同完善協調配合機制、成果共享機制,通過審計監督與巡視監督的有效結合,共同促進審計成果的充分運用,更好地為黨管干部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明確了雙方日常聯系和接洽的牽頭部門。辦法規定,審計廳經濟責任審計局一處負責與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聯系、接洽。當收到省委巡視辦向審計廳反饋情況以及需要審計查證的有關經濟問題線索時,由經責一處牽頭,向廳領導報告,并與廳辦公室、人事處聯系會商,通知相關處(室)和州(市)審計機關辦理回復或在常規審計中予以關注。(張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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