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審計廳出臺四項制度完善審計執法責任體系
為深入貫徹修訂后的《審計法實施條例》,加強對審計執法行為的監督,防范風險、明確責任,推進審計執法責任認定、追究、公示流程的科學化、制度化、公開化,江蘇省審計廳根據《審計法實施條例》要求,對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廳機關審計工作實踐,對原有審計執法責任體系進行完善,出臺了《審計執法責任制度》《審計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審計執法公示制度》《審計執法評議考核制度》等4項制度,并要求審計人員嚴格執行。從審計責任制度上和人員責任意識上,為《審計法實施條例》的深入貫徹實施作好準備。
近年來,江蘇省審計廳一直在積極探索,反復論證,力爭建立一套完整科學的審計執法責任體系,為《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法規制度能夠真正發揮效力,指導工作提供保障;為廣大審計人員切實依法審計、文明審計、科學審計提供規范。此次,江蘇省審計廳以學習貫徹修訂后的《審計法實施條例》為契機,通過出臺審計執法責任等四項制度,初步建立了以審計執法責任認定為依據,以審計執法責任追究為主體,以審計執法公示為保障,以審計執法評議考核為支撐的審計執法責任體系。約束對象包括了從一線審計人員到“一把手”廳長的全體審計工作者,涉及內容涵蓋了從項目計劃制定到審計結果督察的整個審計流程。對審計過程中因責任缺失導致的問題加以明確,并予以追究。
審計執法責任等四項制度明確了審計機關在審計執法中責任認定、追究,執法公示、考核評議的要求,按審計人員、審計組組長(主審)、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專職審理復核人員、專職審理復核機構負責人、分管副廳長、廳長分別設定了審計執法責任,并規定廳長為省審計廳審計執法第一責任人。將審計執法責任劃分為直接責任、審核責任、領導責任,對審計執法責任的追究原則、追究方式、追究程序等作了規范。明確要求江蘇省審計廳在依法實施審計前,必須以書面形式將法律賦予本廳的審計依據、職責、權限、程序和審計人員在履行職責期間應當履行及遵守的義務、紀律等規定,以及被審計單位依法享有的權力和應當履行的義務予以公示,接受監督。同時,每年由江蘇省審計廳秉承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廳內各執法部門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履行審計職責及執法責任落實情況進行評議考核,將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設定為接受執法評議考核的第一人。
江蘇省審計廳通過出臺審計執法責任等四項制度,將審計執法過程中每一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個人,明確到細節,激發了審計人員學習貫徹《審計法實施條例》,切實履行執法責任,依法開展審計監督的熱情和能力,為《審計法實施條例》在江蘇的順利貫徹施行作好準備,營造良好氛圍。(李鎏)
【關閉】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