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做“加法”到做“減法”——浙江深化書記縣長同步審計模式
從浙江省審計廳近日召開的2010年全省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會議上獲悉,今年,浙江省將進一步加大對縣市黨政領導干部同步審計的力度,共安排12個市縣的 16名市縣黨政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其中對4個市縣的8名黨政領導干部進行同步審計,同時,所有項目均實行以決策為籠頭“自上而下”的審計模式。
“如果說去年浙江首次開展縣委書記、縣長經濟責任同步審計試點,在審計對象上把縣委書記納入了審計范疇,是做加法,那么今年在同步審計中實行以決策為籠頭自上而下的審計模式,就是要做好減法”。浙江省審計廳負責人在會議上強調。
為了突破以往經濟責任審計內容面面俱到、審計重點不明、審計報告千人一面、審計履職沒有到位的情況,浙江提出今年的縣市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重點就是在做好“加法”的基礎上,重點要做好“減法”。即在審計過程中,減少與經濟責任審計基本職責——“權力制約與監督”無關事項;減少與書記縣長經濟決策內容無關事項;減少與書記縣長經濟責任定責無關的事項;減少財政審計與市縣長經濟責任審計的背離;減少沒有建設性內容的審計工作。
根據這一思路,浙江明確今年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要實行以決策為籠頭“自上而下”的同步審計模式。一是在審計思路上,沿著決策理思路。以梳理被審計縣市的經濟社會發展思路為起點,按照發展思路查找決策事項,并確定政策、資金、項目、土地四個主要抓手和切入點,實施具體的審計。二是在審計重點上,突出對縣委書記的審計。確定了“三個為主”的原則:以書記經濟責任審計為主,同時審計縣長經濟責任履行情況;以書記的經濟工作為主,同時關注社會發展和民生狀況;以書記的重大經濟決策為主,區別縣委決策和政府執行兩個方面的不同責任。三是在審計評價上,實行“新五審五評”。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厘清書記和縣長各自的職責,評價書記縣長決策的科學性;評價書記縣長的民生發展責任;評價書記縣長貫徹科學發展理念,實現當地可持續發展責任;根據“誰決策誰負責”的總原則,對貫徹執行中央和省里政策的事項、對事關當地經濟社會長遠發展的事項,突出對書記應負責任的評價;對政府職責范圍內的事項以及貫徹執行黨委決策中的事項,突出對縣長應負責任的評價;關注政府投資領域、土地出讓、特許經營權出讓、市場準入等環節,對書記縣長在推進反腐倡廉、構建懲防體系建設方面履職情況和個人廉潔自律等方面的廉政責任進行評價。四是在審計程序上,適當簡化財政決算審計內容和程序,只審計與市縣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有關的內容,并且不再獨立制定決算審計方案。(徐錦婷)
“如果說去年浙江首次開展縣委書記、縣長經濟責任同步審計試點,在審計對象上把縣委書記納入了審計范疇,是做加法,那么今年在同步審計中實行以決策為籠頭自上而下的審計模式,就是要做好減法”。浙江省審計廳負責人在會議上強調。
為了突破以往經濟責任審計內容面面俱到、審計重點不明、審計報告千人一面、審計履職沒有到位的情況,浙江提出今年的縣市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重點就是在做好“加法”的基礎上,重點要做好“減法”。即在審計過程中,減少與經濟責任審計基本職責——“權力制約與監督”無關事項;減少與書記縣長經濟決策內容無關事項;減少與書記縣長經濟責任定責無關的事項;減少財政審計與市縣長經濟責任審計的背離;減少沒有建設性內容的審計工作。
根據這一思路,浙江明確今年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要實行以決策為籠頭“自上而下”的同步審計模式。一是在審計思路上,沿著決策理思路。以梳理被審計縣市的經濟社會發展思路為起點,按照發展思路查找決策事項,并確定政策、資金、項目、土地四個主要抓手和切入點,實施具體的審計。二是在審計重點上,突出對縣委書記的審計。確定了“三個為主”的原則:以書記經濟責任審計為主,同時審計縣長經濟責任履行情況;以書記的經濟工作為主,同時關注社會發展和民生狀況;以書記的重大經濟決策為主,區別縣委決策和政府執行兩個方面的不同責任。三是在審計評價上,實行“新五審五評”。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厘清書記和縣長各自的職責,評價書記縣長決策的科學性;評價書記縣長的民生發展責任;評價書記縣長貫徹科學發展理念,實現當地可持續發展責任;根據“誰決策誰負責”的總原則,對貫徹執行中央和省里政策的事項、對事關當地經濟社會長遠發展的事項,突出對書記應負責任的評價;對政府職責范圍內的事項以及貫徹執行黨委決策中的事項,突出對縣長應負責任的評價;關注政府投資領域、土地出讓、特許經營權出讓、市場準入等環節,對書記縣長在推進反腐倡廉、構建懲防體系建設方面履職情況和個人廉潔自律等方面的廉政責任進行評價。四是在審計程序上,適當簡化財政決算審計內容和程序,只審計與市縣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有關的內容,并且不再獨立制定決算審計方案。(徐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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