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出臺《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為了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規范投資行為,促進廉政建設和科學決策,更有效地發揮政府投資資金的效益,由內蒙古自治區審計廳組織制定的《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于日前印發自治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和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辦法》的出臺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審計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據。該辦法主要明確了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是利用各級政府投資的項目要接受審計監督,同時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非國有企業和民間組織投資的項目、其他主體投資的涉及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的項目,也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二是列入重點審計范圍和年度審計計劃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完工后,應當及時向審計機關提出竣工決算審計申請。審計機關接到申請后原則上在2個月內安排審計。列入年度審計計劃的項目由審計機關組織實施審計。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的專業人員或中介機構參加審計。審計機關對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三是對政府投資審計的內容做了具體的規定。在預算執行和竣工決算審計的基礎上,增加了對招投標、工程質量管理等方面的審計,并根據項目特點逐步開展績效審計。
四是強調了重大項目完成后應當進行竣工決算審計,經過竣工決算審計后方可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五是對政府投資審計中相關方配合審計和審計資料的提供方面提出具體要求,為審計的順利實施提供了保障。
六是明確了跟蹤審計和對項目決策程序的監督。強調對關系國計民生的大型投資項目、政府投資的應急工程項目以及其他重要項目進行同步跟蹤審計,并對決策程序進行監督。(張仲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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