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經濟責任審計從問責向問效延伸
省審計廳出臺《江蘇省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要點》
日前,江蘇省審計廳出臺《江蘇省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要點》,對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指標和評價方法進行了進一步的細化和明確。
《要點》規定對市縣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應緊緊圍繞領導干部的經濟決策權、執行權和資源分配權等權力的行使,從工作實績分析和經濟責任評價兩個方面,評價領導干部履行職責的情況。對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工作實績分析的主要內容,包括區域經濟發展和區域社會發展兩個主要方面十項績效指標。其中區域經濟責任發展指標包括地區生產總值、地方財政收入、引進外部資金、地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財政負債五項指標。區域社會發展包括社會保障事業、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教育事業發展、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交通、城建、農業、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等五項指標。
在對政府績效和行政效能相關事項的評價時,側重于對財政性資金安排和使用的有效性、管理決策的科學性、政策執行的有效性等方面,評價相關事項的實施是否達到相應的目標。其中,對財政預算管理績效的評價,在真實性、合法性審計的基礎上,側重從收入的完整性及其結構、比例,財政收入的可持續增長能力和趨勢,支出結構和比例、資金管理效率、重點支出保障,以及預算管理制度執行等方面,揭示財政預算管理中存在的制度、機制等方面的問題。對決策、政策和制度績效的評價,主要反映其目標設定的科學性、合理性,以及對經濟、社會和民生的影響等。
《要點》在關注績效的同時,還對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評價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對土地法規和政策的執行、環境保護的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出臺地方性政策措施、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等事項的審計,被擺上重要位置。其中,土地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的審計突出了土地利用計劃及其執行、違規出讓土地、土地出讓金的及時足額征收、管理及使用、被征地農民補償及基本生活保障情況、出讓土地使用和閑置率以及土地整理和占補平衡等事項。環境審計中對節能減排政策執行是否到位、新建項目是否嚴格執行“環評制度”和“三同時規定”、水污染和水環境治理是否達到規定要求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汪國才)
《要點》規定對市縣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應緊緊圍繞領導干部的經濟決策權、執行權和資源分配權等權力的行使,從工作實績分析和經濟責任評價兩個方面,評價領導干部履行職責的情況。對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工作實績分析的主要內容,包括區域經濟發展和區域社會發展兩個主要方面十項績效指標。其中區域經濟責任發展指標包括地區生產總值、地方財政收入、引進外部資金、地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財政負債五項指標。區域社會發展包括社會保障事業、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教育事業發展、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交通、城建、農業、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等五項指標。
在對政府績效和行政效能相關事項的評價時,側重于對財政性資金安排和使用的有效性、管理決策的科學性、政策執行的有效性等方面,評價相關事項的實施是否達到相應的目標。其中,對財政預算管理績效的評價,在真實性、合法性審計的基礎上,側重從收入的完整性及其結構、比例,財政收入的可持續增長能力和趨勢,支出結構和比例、資金管理效率、重點支出保障,以及預算管理制度執行等方面,揭示財政預算管理中存在的制度、機制等方面的問題。對決策、政策和制度績效的評價,主要反映其目標設定的科學性、合理性,以及對經濟、社會和民生的影響等。
《要點》在關注績效的同時,還對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評價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對土地法規和政策的執行、環境保護的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出臺地方性政策措施、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等事項的審計,被擺上重要位置。其中,土地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的審計突出了土地利用計劃及其執行、違規出讓土地、土地出讓金的及時足額征收、管理及使用、被征地農民補償及基本生活保障情況、出讓土地使用和閑置率以及土地整理和占補平衡等事項。環境審計中對節能減排政策執行是否到位、新建項目是否嚴格執行“環評制度”和“三同時規定”、水污染和水環境治理是否達到規定要求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汪國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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