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審計廳在新一輪機構改革中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均有所加強
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云南省審計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云政辦發〔2009〕216號),賦予了審計廳12項主要職責,設置了14個內設機構和11個派出機構,新設立了正處級總審計師1名、省經濟責任審計局副局長1名,同以前相比新增行政編制21名,全廳行政編制達到了186名,充分表明省委、省政府在新一輪機構改革中,強化了對審計工作的領導,充實了審計力量,賦予了更大的監督職責。
一、擴大了審計廳的職責范圍?!兑幎ā分忻鞔_,審計廳主管全省審計工作。主要職責是負責對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屬于審計監督范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除審計法規定的職責外,調整了2項職責,一是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范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有關審計報告;二是加強對經濟責任、關系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境外省屬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此外,還專門把監督審計整改、參與重大案件查處、加強對州(市)審計機關負責人協管、擴大對外交流與合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應用等納入了職責范圍。
二、規范了內設機構和派出機構。根據上述職責,審計廳機關設正處級內設機構14個和機關黨委、離退休人員辦公室。其中:將原法制處、經貿審計處、外資運用審計處更名為法規處、企業審計處、涉外審計處,其工作職能得到了進一步體現。設立正處級派出機構11個,比以前增加了4個,并明確派出審計處根據審計廳的授權,依法開展審計工作。派出審計處人員有權列席、參加被審計單位領導班子和其他方面的有關會議。派出機構的增強標志著對省級部門、單位的審計監督力度將進一步增大。
三、增加了處級領導職數和審計力量。此次機構改革,廳機關的行政編制達到了186名,比以前增加21名。其中:正處級領導職數達到29名,比以前增加了5名;副處級領導職數達到了30名,比以前增加4名;新設立了正處級總審計師1名、省經濟責任審計局副局長1名;11個派出機構均設有正處級和副處級領導職數。至此,廳機關處以上領導職數和非領導職數占到了總人數的58%。
四、強化了對州(市)審計機關領導班子的協管力度?!兑幎ā分忻鞔_,地方各級審計機關領導干部的管理,實行雙重領導、以地方黨委為主的體制。州(市)黨委在任免、調動、獎懲本級審計機關負責人時,應事先征求審計廳的意見。審計廳要協助州(市)黨委加強對州(市)審計機關領導班子的考察了解,經常反映情況,主動提出領導班子配備、調整的建議。
在這次機構改革中,云南省審計廳黨組高度重視,作為推動全省審計事業實現科學發展、快速發展、長足發展一個重要機遇,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前期準備工作。一是利用各種時機主動向省委、省政府領導匯報近年來全省審計工作的開展情況和存在的突出問題,引起了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二是廳機關人事部門與省編辦組成了專題調研組,分別赴廣西、深圳、湖北等地進行了學習考察,又向黑龍江、貴州、湖南等省進行了函詢,充分吸取了各地審計機構改革的經驗,初擬了審計廳的編制方案;三是專門召開了研討會,對審計廳草擬的方案進行了科學論證,使上報的編制方案實現“四個能夠”,即審計廳的職能職責能夠更加符合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能夠充分發揮審計“免疫系統”功能,能夠更加貼近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能夠更加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云南省審計廳黨組要求,全廳干部職工要認真學習《規定》,嚴格落實人員編制和機構設置,真正把省委、省政府對審計機關的重視和關懷化為工作動力,忠實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為全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作出積極貢獻。各級審計機關要積極主動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工作,爭取各方面支持,確保在新一輪政府機構改革中不丟失陣地、不損兵折將,力爭在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上也有新突破,保持審計隊伍高度穩定和充滿活力,為更好地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創造條件。(汪 文)
【關閉】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