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要求嚴查嚴處支農資金審計發現的問題 變事后審計為事前防范
8月1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支農資金監管理工作的通知》。該通知要求,嚴查嚴處財政支農資金管理使用中的違規違紀問題,形成強大的震懾氛圍,對全省涉農部門人員進行警示教育,化被動為主動,變事后審計為事前防范。
該通知指出,近幾年來,在審計署駐昆明特派員辦事處和省級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幫助下,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省級各有關部門切實加強財政支農資金的監督管理和跟蹤問效,全省財政支農資金管理使用不斷規范、資金使用效益不斷提高、違規違紀資金明顯下降,有效地促進了農民增收、糧食增產、農業增效,加快了貧困地區群眾脫貧致富的步伐,有力地支持了全省農業農村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但審計部門對2008年支農資金的審計仍發現,部分地方違紀違規問題屢禁不絕,一些部門截留挪用、虛報冒領等現象時有發生,必須從以下五個方面加強監管和整改:
一、進一步提高對加強支農資金監管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切實加強財政支農資金監管,為農業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提供資金保障,對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項強農惠農政策措施,有效解決“三農”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各地、各有關部門一定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充分認識加強財政支農資金監管的重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高度重視這次審計反映出的問題,不斷加大工作力度、強化工作措施、加強制度建設、密切協調配合,進一步加強財政支農資金監督管理,杜絕違規違紀問題的發生,確保財政支農資金安全運行,確保資金效益充分發揮。
二、認真整改審計查出的有關問題。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將2008年度財政支農資金審計整改工作納入督查工作事項,對被審計單位和項目的整改情況及時進行督查。對平衡預算或違規出借、截留挪用、虛報冒領支農資金的,要按照審計決定限期追回,用于原定項目或收繳省財政國庫,否則,由省財政廳在辦理決算時相應扣減省對州市的財力補助;對自行改變項目計劃和資金投向的,要對其中合理的變更項目按照相關審批級次,補辦報批手續,對不合理的追回資金繼續用于原項目;對虛編投資預算、騙取基本建設投資的,省級補助資金一律收繳省級財政國庫;對開設集體“一折通”存折、冒領農民補貼資金的,要責令當地有關部門收回被冒領資金,繼續用于對農民補貼,今后一律不得開設集體“一折通”存折。
三、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員。各級紀檢監察和審計部門要按照有關法紀規定和要求,對財政支農資金管理使用中的違法違紀問題繼續進行嚴肅查處。嚴重違反財經紀律且未按照審計決定糾正、整改的地區和部門,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不認真履行監管職責,造成支農資金重大損失浪費的,要追究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及時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四、加強支農資金監管制度建設。省級相關部門要對本部門預算中各項支農資金安排使用的安全性負責,要進一步健全完善支農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的規章制度,強化基礎工作和內部控制機制,對資金的申請、審批、分配、使用等進行全過程的有效監控,確保資金使用合法、用途合規、安排合理,確保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相關項目建設任務。各級審計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全省財政支農資金的審計力度和審計密度,確保嚴格審計和有效監督。同時,各地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財政支農項目資金公告和公示制度,接受社會輿論監督。
五、及時上報整改相關工作。省政府要求,此次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和處理工作由省審計廳、省財政廳具體負責,省級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搞好配合,共同做好督促檢查、匯總分析和結果報告等工作,審計查出的問題必須按期全部整改完畢。各地、各部門要于8月20日前,將整改和處理情況書面報省政府辦公廳,同時抄送省財政廳、監察廳、審計廳。
目前,云南省審計廳正在收集、整理各地、各部門上報的整改和處理情況,并表示將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通知精神,充分發揮審計免疫系統功能,繼續加大對涉農資金審計監督和績效分析,及時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努力維護財政支農資金的安全,保障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汪文)
【關閉】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