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審計廳制定審計處罰裁量標準和行政處罰案例指導制度
河南省審計廳為了進一步提高依法審計水平,規范審計處罰行為,于近日出臺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范圍進行了分級細化,明確了新的裁量標準。同時,為了逐步統一對同類違法行為實施基本相同的處罰標準,還建立了審計機關行政處罰案例指導制度,要求全省審計機關對典型的行政處罰事項進行分類收集、整理,經省審計廳審查后,形成指導性案例,作為各級審計機關對同類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參考。
今年以來,河南省審計廳按照省政府《關于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若干意見》的要求,著手組織制定審計處罰裁量標準。在裁量標準的起草過程中,充分考慮省、市、縣三級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差別,多次召開座談會,廣泛聽取和吸納各級審計機關,尤其是縣級審計機關的意見和建議。按照“依法、公平、公正、可行”的原則,根據我省審計工作的實際,在認真分析各級審計機關查出各類違法違規問題的性質和情節的基礎上,對各種違法行為分為三種類型,即輕微違法行為、較重違法行為和嚴重違法行為,并相應地把審計處罰自由裁量權分為三個級次,設定處罰的上限和下限。對審計處罰標準的進一步規范,將更有效地促進依法審計,加大審計執法力度,同時,也將更有效地約束審計人員的執法行為,避免隨意性,做到嚴肅執法,客觀公正。(呂鳴莉 盧周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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