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審計廳對審計項目實行限時管理
為進一步嚴格審計項目管理,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山東省審計廳近日出臺了《審計項目限時管理規定(試行)》,對本廳實施的全部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項目,從審前調查、現場審計到出具審計報告、落實審計結論、歸集審計檔案等全過程實行限時管理。
《規定》要求,省審計廳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重大建設項目審計、大型企業和金融機構及其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大型專項審計調查等,審前調查時間控制在20日內,其中特別大的項目不超過30日;其他審計項目控制在10日內?,F場實施審計時間按照《審計項目工作量測算參照標準》確定。一般情況下,特大型審計項目現場審計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大型審計項目現場審計時間不得超過2個月,一般審計項目現場審計時間不得超過1個月。省級預算執行審計項目的現場實施審計時間,按照年度省級預算執行審計工作總體方案的規定執行。
《規定》對審計各個環節的完成時限分別作出了規定。主要有:審計組應當在現場審計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計組審計報告的起草工作,送被審計對象征求意見。審計組應當在收到被審計對象書面意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研究、核實被審計對象意見,修改審計報告并提交審計組所在部門。審計組所在部門應當在收到審計組審計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復核審計組審計報告,并完成審計機關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審計結果報告等審計結果文書的代擬工作。法制處復核(審理)的時間,控制在7個工作日內。業務處室根據審計業務會議審議情況修改審計結果文書的時間、總審計師審核審計結果文書的時間、辦公室對審計結果文書核稿的時間,分別控制在3個工作日內。廳領導審定、簽發審計結果文書的時間,控制在7個工作日內(含多位廳領導審核、審簽時間)。業務處室審核、匯總各審計組或者下級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完成審計結果文書代擬稿的時間,控制在20個工作日內。
《規定》還要求業務處室應當加強對審計項目進度的督促檢查,根據審計項目計劃管理的規定,按月向辦公室填報《審計項目進度計劃及執行情況表》,按季度填報《審計項目進度計劃及執行情況匯總表》。辦公室按月通報審計項目進度執行情況,對無故拖延進度、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責任單位作出書面說明,并在年度考核時相應扣減其得分。
【關閉】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