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樊市人大常委會出臺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報告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襄樊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近日,湖北省襄樊市人大常委會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制定了《關于實施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報告制度的決定》。該《決定》共九條,從審計整改報告的內容、規范程序、整改時限、責任追究等方面進行規定。
該《決定》規定,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聽取和審議市政府關于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決議或審議意見,交由市政府整改和處理;市政府要切實做好對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和處理工作;市人大常委會要加強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的監督,適時聽取和審議市政府關于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報告。
《決定》要求,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責任人的責任和處理情況;尚未整改和處理的原因及責任;準備采取的主要整改措施及時限;建立長效機制情況;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決定》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從三個方面進行了規范,即:市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由市人民政府負責報告;各部門預算單位在部門預算執行中審計查處問題的整改情況,由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報告;市審計機關移送市監察機關、有關司法機關的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的處理情況,由市監察機關、有關司法機關主要負責人報告。
該《決定》對有關單位、部門以及整改時限進行了安排。要求審計機關應與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共同完善審計移送和聯系制度,嚴肅查處違法違紀案件。并強調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應在市人大常委會作出關于審計工作報告的決議或審議意見后的三個月內向人大常委會報告。最后對整改工作的監督制定了相應的方式、方法?!稕Q定》指出市人大常委會對審計工作報告有關重大問題的整改和處理情況進行檢查或調查,并及時向人大代表通報,必要時請人大代表參加檢查或調查。人大常委會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實行表決制,對拒不報告、不如實報告或不在限定期限內報告整改情況的,人大常委會可以向有關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進行詢問或質詢,必要時可建議或責成有關機關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潘武森 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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