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胡錦濤主席批準,中央軍委日前批轉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軍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意見》,這對于落實從嚴治軍要求、推動依法管家理財、提高經費物資保障效益、強化干部監督管理、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意見》緊緊圍繞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明確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重點對象,規范了審計評價的主要內容,強調了審計結果運用的基本原則,對加大黨委領導力度、發揮領導小組作用、完善工作運行機制和重視審計隊伍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
《意見》強調,把掌管經費物資較多、具有保障資源分配權與調節權、負責大項工程建設與大宗物資采購的單位和部門主要領導,以及列入后備干部的領導,作為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對象,優先安排單位和部門主要領導的任中審計。把領導干部經濟決策權、經費審批權、資金使用權、物資調配權作為重點審計內容,著力查處經濟領域里的決策失誤、執行走樣、管控不力等問題。審計評價以經濟活動為重心、以客觀事實為依據、以政策法規為準繩,把黨委評價與民主測評、個人述職與個別談話、審計查證與綜合分析結合起來,確保審計評價符合實際、經得起歷史和實踐的檢驗。
《意見》首次提出把審計評價結果作為干部考核評價、調整使用的重要依據。對履行經濟責任好、業績突出的領導干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提升使用;對履行經濟責任較好的領導干部,干部考核評價等次不能為優秀;對履行經濟責任一般、財經管控不力的領導干部,要進行誡勉談話,并視情調整工作崗位;對履行經濟責任差、有經濟問題的領導干部,應免除其現任職務,并追究相關責任。對履行經濟責任一般以下的領導干部,不得確定為后備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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